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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宣传周】典型案例⑥:督促行政机关撤销河北某塑业公司恶意注销案
2022-04-27 17:22: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单位河北某塑业公司、被告人顾某某等7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并销售假冒南亚保鲜膜,非法经营额达322万余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1年11月30日,南通通州湾检察院以河北某塑业公司、顾某某等7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起诉至法院,并建议对该公司判处罚金161万元。2022年2月18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诉讼过程中,河北某塑业公司利用异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不对称的漏洞,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于同年2月25日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丧失法人资格。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深入调查核实,详尽释法说理。3月4日获悉该线索后,立即通过企查查软件确认注销的事实,并与河北省当地行政审批机关联系,调查注销的具体情况和流程。同步与公司股东进行沟通,严肃阐明恶意注销的法律后果,督促其积极主动申请撤销注销登记。

  线上线下结合,跨省快速监督。疫情期间,通过电话、视频、传真等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和文书送达,保证案件快速办理。与河北检察机关和行政审批机关多轮沟通,3月16日书面征求当地检察机关意见、向当地行政审批局制发检察建议。该行政审批局采纳检察建议,依当事人申请撤销对该公司的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

  健全沟通反馈,强化综合保护。了解到权利人与该公司还另有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正在广州某法院执行过程中,实时告知权利人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进展,对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给予充分维护,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民事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典型意义

  准确认定恶意注销。被告单位明知其处于诉讼过程中,利用异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不对称的漏洞,注销公司登记的行为,系使用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其目的是通过注销公司法人资格逃避刑事处罚,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恶意”。

  用“云”沟通克服疫情困境。在疫情严重、跨行政区划、涉及多部门情况下,将信息网络、视频会议、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融合使用,牵头组织江苏南通、河北河间两地三方开展数轮“云”沟通,通报案件进程,统一思想认识,研讨解决策略,提高跨省监督案件的办理效率。

  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检察集中履职优势,通过行政检察监督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执行工作,全面综合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