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顾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捕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顾某利用其担任A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控股集团”)财务副总监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将“A控股集团”的多家关联公司的资金按照“中间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办理大额定期存单业务,并非法收受存款利息作为好处费。案发后,顾某主动退出70%的赃款,剩余资金存于该公司的理财账户。
二、检察履职情况
案件报送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积极开展风险评估。承办人主动收集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税收等情况,查明犯罪嫌疑人顾某在企业中的身份地位、职权职责,及其在生产经营中所起的作用等,综合其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社会舆论风险等因素,制作《涉企案件风险评估书》。二是充分听取企业诉求。A控股集团向检察机关具函称,目前集团下属子公司正处于筹备上市的关键阶段,顾某作为集团财务副总监,为该集团财务工作的关键人员,相关工作仍需进一步交接,希望对顾某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三是推动企业合规整改。A控股集团作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企业,拥有10余家子公司,其持续健康发展在促进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深远意义。本案案发反映出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为此A控股集团主动申请对企业进行合规审查,承办人在充分了解涉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核实其合规整改的意愿,督促其做出合规承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对A控股集团进行刑事合规审查工作。
考虑到本案基本事实清楚,顾某能认罪认罚,退出多数赃款,采取非羁押措施不会影响案件侦办,且根据办案影响评估,若对顾采取羁押措施,会影响A控股集团的企业上市工作。据此,检察机关从实际出发,对犯罪嫌疑人顾某作出不批准逮捕。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犯罪时,应当综合评估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证据收集情况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慎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落实谦抑慎刑司法理念,助力公司发展。与此同时,应加强与涉案企业沟通交流,阐释企业合规治理政策,规范推进企业合规,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