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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宣传周】典型案例③:河北某塑料公司、李某某等人侵犯“南亚保鲜膜”注册商标案
2022-04-25 09:27: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是被告单位河北某塑料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河间市某塑料公司(以下简称河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李某某未经“南亚保鲜膜”注册商标权利人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组织员工生产假冒该注册商标的保鲜膜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127万余元。

  【“南亚保鲜膜”注册商标及产品包装】

  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等4名个体工商户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前述假冒注册商标的保鲜膜,非法经营额20万余元至49万余元不等,非法获利1万余元至5万余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1月8日,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受理该案。经审查,李某某等人以河间公司名义承接假冒保鲜膜订单,在位置隐蔽的河北公司内组织生产,得款用于二公司生产经营。河间公司未被列为犯罪嫌疑单位,该院依法予以追诉。

  【检察官走访南亚塑胶工业(南通)有限公司】

  通过释法说理、法治教育,该院敦促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向权利人支付民事侵权赔偿金200万元和刑事谅解补偿费7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15.66万元,认缴罚金306万余元。检察机关予以相应从宽处理,并对一名犯罪情节轻微的从犯王某某相对不起诉,同时跨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已被采纳并落实。

  【检察院听取权利公司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2021年11月30日,该院依法对李某某等10人提起公诉。2022年2月24日,通州湾示范区法院一审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事实和定罪量刑意见。

  典型意义

  【南亚塑胶工业(南通)有限公司赠送锦旗】

  南亚塑胶工业(南通)有限公司系台湾龙头企业“台塑集团”通过南亚塑胶工业(香港)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知名规上企业。检察机关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精准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优化港台企业营商投资环境。能动探索综合保护职能,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保障权利人及时获得合理赔偿。积极开展认罪认罚活动,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修复社会关系、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