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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所丨让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检察官有话说
2023-03-29 08:59: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感谢检察院的授课,这堂课对我触动真的很大,现在我拥有的矫正机会确实很珍贵,接下来我一定主动接受监管,服从监管,绝不逾越法律红线。”课后,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说。

  为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规定,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成效,近日,海门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干警受邀前往该区司法局余东司法所,为16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治教育宣讲。司法警察沈院卫以《珍惜自由、敬畏法律》为主题,结合工作中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深入浅出地为社区矫正对象讲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社区矫正对象意识到矫正机会的来之不易和自由的可贵,引导他们调整心态积极接受矫正。

  同时,沈院卫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缓刑适用的条件、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撤销缓刑及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等方面向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宣讲,并就常见的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帮信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后果等法律知识进行释法说理,引导社区矫正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加强自我监督,坚决防止再次犯罪,并鼓励他们坚定矫正信心、积极面对生活,争取早日解除矫正。

  活动现场,沈院卫就社区矫正对象咨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矫正对象纷纷表示,这次学习教育十分有意义,一定会好好珍惜矫正机会,完成自身改造,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我们将结合此类普法宣传活动,扎实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深入基层司法所一线,积极探索有利于社区矫正的管理新模式,精准监督社区矫正机构规范管理,确保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贡献检察力量。”海门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朱卫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