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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08-29 10:00:00  来源:南通检察  作者:通检宣

  为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进一步推动全市各地各类学校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全面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预防和减少涉校犯罪,加强学生自我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教育局经会商,于2019年8月28日联合签发了《关于加强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相关政策全文见附件。

  现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解读如下:

  问题一:哪些检察官可以担任法治副校长?

  答: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是检察机关参与学校法治教育、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法治副校长应当符合一定的任职条件。文件明确,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具备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知识;(3)擅长开展法治教育工作。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全市两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分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院领导均要担任辖区重点学校的法治副校长。提倡两级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各类学校的法治副校长,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负责人、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应当积极担任学校的法治副校长,检察机关其他部门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备法治副校长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治副校长。

  其中,市检察院首批有14名干警被聘任为法治副校长。

  问题二:是不是每所学校都会配备检察官法治副校长?

  答:为扩大法治教育覆盖面,市检察院要求两级院尽可能在辖区内实现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人员不足的检察院可以由一名检察官兼任几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法治副校长的配备要与学校教育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不能全覆盖的地区应当将重点学校、重点地区全覆盖,包括发生过涉校违法犯罪的学校、职业技术类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开放大学、贫困地区学校、留守儿童比较多的学校等犯罪易发或其它特别需要法治教育的学校。没有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学校,必须设立检察官法治辅导员,公布检察官联系方式,畅通学校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学校的法治需求,接受学校及学生的投诉和举报,需要时由检察机关增配法治副校长。

  在加强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要做到法治教育情况调研全覆盖,督促学校法治教育课正常开展,通过将检察机关制作的法治教育宣传片和课件送交给学校,由学校思政课教师授课的形式传递检察声音,实现检察官参与学校法治教育全覆盖。

  问题三:法治副校长会给孩子上课吗?

  答:法治副校长工作是法治进校园的重要载体,检察官被聘任为法治副校长后,应当确保每人每年至少到兼职学校授课一次,每次不少于一个课时。特别是在开学期间,要利用新生入学的机会上好法治教育第一课,实现新生法治教育第一课全覆盖。同时,要加强以案释法,通过发生在身边的案例或热点涉法事例开展法治教育,丰富法治教育的手段和形式,避免生硬说教、照本宣科。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应当提供成熟的法治教育片和法治教育课件,供法治副校长作为备课素材,灵活加以运用,用孩子能听懂、喜欢听的方式上好法治教育课。

  为提高法治教育效果,法治副校长也可以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法治教育。如指导学校拍摄法治微电影并巡回展播、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排练法治情景剧等,利用检察开放日、重大活动节点等,组织学生走进法治教育基地、检察机关专门办案基地、戒毒所等地方进行现场体验,感受法治文化,陶治法治情操,培育法治精神,预防犯罪。

  问题四: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的重点是什么?

  答: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目标是提高学生法治意识,保障学生安全。比如,以社会广泛关注的性侵害问题为重点,开展学生自护教育。将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的内容详细地向学校传达,推动学校加强学生性防护教育。对幼儿园和小学生要重点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特别是防性侵教育。要督促学校建立性侵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对学校是否建立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校园安全工作、接受处理有关性侵害的投诉,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导,学校招录工作人员是否经过严格审查,是否招收有性侵害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是否有效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学校是否对学生开展有效的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自护教育等进行重点督查。对于学校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控意见,发现校园欺凌、学生受侵害或教职工侵害学生犯罪等案件线索的,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进行专门化处理。

  问题五:法治副校长会不会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教学?

  答: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部署本地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具体细节,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在法治教育活动中,检察官必须严格遵守检察工作纪律,严禁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案例。引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被侵害案例时,不得对违法犯罪方法手段等细节进行过分描述,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个人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检察工作保密要求,不得引用涉密资料和数据,不得涉及他人隐私。同时,不得利用法治副校长的身份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对学校正常的教育活动予以干涉。检察机关欢迎社会各界对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

  《关于加强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实施意见》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