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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宣传周】典型案例①:“罗莱家纺”商标被侵害民事支持起诉案
2022-04-21 17:31: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案件事实

  权利人罗莱公司先后注册了“罗莱家纺”等图文商标(第4167104号、第4167105号、第4902138号、第4902137号)。上述商标均处于商标有效期限内。

  侵权人江某某在其微店 “四爷品牌特卖仓”销售名称为“罗莱对枕”的商品,产品及外包装上多处使用罗莱注册商标标识。

  (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南通市检察院收到罗莱公司的反映后,立即开展了前期调查工作。江某某在网店销售的商品其本身及外包装上多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家用纺织品市场的有序竞争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也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据此,南通市检察院决定对罗莱公司民事支持起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南通检察机关的全部支持起诉意见。

  案件办理过程中,南通市检察院还运用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手段,将发现的江某某所售侵权产品的发货商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交南通市公安局依法办理。

  典型意义

  (一)依法研判,确定知识产权民事支持起诉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有义务支持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二)依法审查,确定知识产权民事支持起诉的支持范围

  罗莱公司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江某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检察机关认为应当适用法定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具体应当考虑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综上因素,南通市检察院建议法院结合“罗莱”商标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告江某某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及主观恶意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最终法院采纳了南通检察机关适用法定赔偿计算经济损失的意见。

  (三)依法履职,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综合性保护

  南通市检察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运用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手段,将发现的刑事犯罪线索及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所取得的证据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从源头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