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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全方位精准履职 成功办理全国首例微信“清粉”案
2022-03-26 09:14:00  来源:  作者:通检宣

  张某等8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承办单位:通州区院

  提要

  该案系全国首例微信“清粉”案件,通州区院组建办案组,精准认定被告人非法获取用户微信登录权限、控制微信账号、生成微信群二维码、强制关注公众号行为性质;根据资金流向、分赃比例等,综合认定网络犯罪违法所得。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提供借鉴。该案入选江苏省检察院公告案例,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评为“2021年网络犯罪十大案例”。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至7月,张某、何某等人在未获得腾讯公司授权情况下,开发“清理微信僵尸粉”软件(以下简称“清粉”软件),自动识别将自己拉黑的微信好友。用户使用该软件后,软件即以“清粉”为名发送授权请求,骗取用户微信账号登录凭证,使用账号登录,实现控制用户账号的目的,进而实施批量获取用户数据、对用户数据进行添加修改等行为。张某等人通过“清粉”软件控制他人微信账号,获取用户微信群二维码并出售,获利120万元;强制用户添加关注微信公众号收取提成,获利140余万元。

  2021年3月2日,通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某、何某等8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五千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检察履职

  审查逮捕阶段。本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2020年8月24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以张某、何某等5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请批准逮捕。8月31日,检察机关对张某、何某等5人依法批准逮捕,并就“‘清粉’软件获取微信群二维码、强制关注公众号,是否需要添加、删除、修改微信程序系统数据”等4个方面提出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查明相关事实后,于2020年10月30日、11月3日分别以张某、何某等6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李某等2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并案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还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张某等人利用“清粉”软件获取用户登录凭证后,通过技术手段对微信用户进行控制,添加修改用户相关数据,强制添加关注其他微信公众号,获取用户微信群二维码,并以此获利。此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诉。李某等2人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而提供资金结算、转移等帮助,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案团队讨论案情

  此外,对于张某等人通过“清粉”软件控制他人微信账号,获取用户微信群二维码进行出售的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应当以张某等人之间的转账记录和分赃比例,结合被告人供述、其他证人证言对其犯罪数额进行综合认定,最终检察机关认定该部分的犯罪数额为120万元。

  法庭审理阶段。2021年1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针对本案认定相关问题,检察机关相关意见得到法院采纳。一是“清粉”软件在未经用户授权、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绕过、突破微信程序安保系统,获取、删除、增加、修改微信用户的相关数据,应当认定为非法侵入。二是微信群二维码是计算机系统形成的图形信息,具有分布记载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数据。被告人非法获取二维码信息后加以操作利用并获利的行为构成计算机数据犯罪。三是被告人控制他人微信账号后,获取用户微信群二维码、强制关注指定微信公众号并非法获利的行为,破坏了网络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媒体报道

  参与网络空间治理。2021年3月5日,通州区检察院结合办案情况,向相关部门制发风险提示函,建议加大对具有外挂功能的插件、软件监控力度,加强安全宣传和风险提示,强化用户的防范意识和甄别能力。3月10日,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召开以微信安全为主题的视频会议,促进形成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合力。检察机关分析近年来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深入分析黑客软件、钓鱼网页等网络犯罪手段及特点,提出强化源头治理、建立专业化办案组织等对策建议,推动相关部门推动形成网络犯罪打击合力。

  典型意义

  一、认定未经授权对网络APP用户数据进行添加、修改、删除并操作获取数据信息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清粉”软件以“清粉”名义向用户发出概括性授权请求,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控制用户微信账号,非法获取群二维码信息,强制关注公众号,实质性取得对微信应用程序的控制权。检察机关将该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合法有据。

  二、结合涉案资金流向、分赃比例等准确认定犯罪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审查网络犯罪案件,应当根据行为人账户资金流向、获利分配比例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行为人出售微信群二维码获利的交易次数、支付方式多样,获利资金零散。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已查明的实得金额,计算出违法所得总额;厘清资金流向和违法所得分配路径,梳理相关证据,准确认定该部分违法所得。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