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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周某某、支某某等人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
2019-06-24 16:53:00  来源:南通检察  作者:通检宣

  【案件承办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6年在左右,信访人张某某多次来该院控告周某某、支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并扬言检察机关不为她讨回法院错判的20多万元钱款,她将赴省进京上访。崇川区检察院办案干警经了解,获悉张某某也多次到崇川公安分局闹访。

  张某某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原告,即债权人。2013年1月16日,被告支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周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某见支某某无还款意愿,便于同年11月向第三人吴某某出具了书面委托书,委托吴某某向支某某、周某某催收上述借款。后因吴某某催收效果不佳,张某某失去对吴某某的信任,便口头解除了委托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月6日,原告张某某将支某某和周某某起诉至法院,吴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吴某某因催收所支出的人工费未结清等问题对张某某不满,遂与周某某、支某某串通,萌生了通过虚假诉讼来逃避债务的念头,三人进行了初步商议。同年1月25日,因张某某向周某某索要借款引发纠纷,经周某某报警,学田派出所出警处理,在公安民警询问吴某某时,吴某某按照预先与周某某、支某某的合谋,向公安机关虚假陈述了其已收到支某某和周某某二人向张某某清偿的23.5万元借款。事后,支某某将该份内容虚假的询问笔录提交法庭。在诉讼期间,支某某、周某某和吴某某又伪造了1份载明已向吴某某归还张某某借款本金23.5万元的“结账协议书”和4份总计人民币23万元书面“收条”提交给法院,三人均在伪造的证据上签名、捺印。据此,崇川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崇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支某某向张某某借款本金35万元,支某某已通过第三人吴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3.5万元,再扣除支某某直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归还张某的本金共计1.59万元,认定支某某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9.91万元。判决被告支某某一次性归还和支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9.91万元及相应利息,周某某承担连带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崇川区检察院在虚假诉讼排摸中发现该线索后,开展了长达一年之久的调查取证工作,期间,与公安民警多次探讨取证方案,并共同至江苏省宜兴监狱调取支某某、吴某某的有效陈述,最终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完整证据锁链,充分证实了该案的虚假诉讼情形。

  该院于2018年1月22日向崇川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督促该院依法改判。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同时,周某某、支某某、吴某某的行为也同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三人均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起诉至崇川法院, 3月1日,崇川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支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年6月14日,崇川法院经再审后作出(2018)苏0602民再1号民事判决,对崇川区院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支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内容全部采纳,认定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伪造证据,合谋在法庭上作伪证,致使原审作出错误判决,并对本案依法改判。判决:撤销原审生效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支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31.4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原审被告周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18年度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首例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民事案件,也是崇川区院本年度办理的首例虚假诉讼案。本案再审期间刑民同步推进,程序严谨、衔接高效,为以后办理此类案件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该案的成功办理使债权人张某某息诉罢访,社会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同时,本案涉及的虚假诉讼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典型,具有很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