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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王某某诉曹某某民间借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2019-06-24 16:17:00  来源:南通检察  作者:通检宣

  【案件承办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该案系崇川区检察院侦监部门在办理曹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时发现虚假诉讼线索,从而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组织专人依法进行了审查,在案件评估阶段,办案人员发现由于该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数年间账目往来较为频繁,王某某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供的证明双方债权债务的书证较为完整,并无明显破绽。因此,检察人员着力突破当事人陈述,经艰难的调查、审查,最终查明以下虚假诉讼案件事实:

  2016年9月18日,为变现房产,王某某与曹某串通合谋,将双方真实的债权债务金额从80万元虚增至268.904756万元(本金216.2万,利息52.704756万元),同时对曹某某提供的抵押物(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王某某持上述2013年5月31日虚增的500万元债务转让协议、借款抵押合同和他项权证,以及双方之间2013年已经结算过的三份银行往来凭证等书证,以曹某某为被告向崇川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曹某作为曹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诉讼。诉讼中,曹某及王某某均向法院隐瞒了王某某的真实债权债务为80万元的事实,亦未向法院出示证明双方真实债权债务的书面《备忘录》,而是将前期已经结清过的三份银行往来凭证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致使崇川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作出了(2016)苏0602民初5079号民事调解书。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崇川区检察院于2017年3月12日向崇川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及时审查,依法撤销原错误调解书。崇川法院经审查后,于同年6月19日作出(2017)苏0602民申1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案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18年6月15日,经公诉部门提起公诉,崇川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曹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同年7月30日,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02民再3号,判决撤销原案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诉讼当事人王某某和曹某恶意串通,故意虚构和夸大借贷事实、伪造和隐匿主要证据,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骗取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严重扰乱了国家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司法权威及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该案的查办既切实依法维护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对无视法律、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群体给予了有力的震慑,是当前构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典型案例。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