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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吴某与卢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保全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
2019-06-24 16:20:00  来源:南通检察  作者:通检宣

  办案单位: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吴某于2017年12月8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卢某某、张某某价值人民币35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同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23财保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卢某某、张某某价值人民币35000元的财产,并于2017年12月12日开始对张某某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随后,该院将保全情况书面告知了吴某,但未向张某某予以告知。后张某某了解到此事,于2017年12月16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次日该院收悉。2018年2月9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23执复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某某的复议请求。2018年4月,张林林向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称,如东县人民法院在保全程序中存在保全措施未予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复议申请审查等违法情形。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就上述存在的问题向如东县人民法院发出纠违类检察建议,如东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在不同程度上必然会对被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故应主动通知,以便被申请人对自己的合法权利予以救济。为防止法院怠于行使职权,避免申请复议的救济途径流于形式,民诉解释对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界定为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且需在十日内审查完毕,而非开始审查,同理亦应在该十日内作出相应的审查裁定。本案中从易被法院忽视的地方着手,尤其抓住十日内审查的期限问题,与法院积极沟通,阐明建议的依据和理由,消除审判人员的既定思维,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以此进一步规范诉讼保全程序,保障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

  检察贡献: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仔细研读,以充分理解法律背后的意义;同时向当事人询问了案件情况,以此对案情做更为全面的了解。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