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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卢某某强奸案
2019-06-24 18:44:00  来源:南通检察  作者:通检宣

  【基本案情】

  卢某某,男,1999年出生,汉族,某大学2017级学生。

  2016年10月3日15时许,卢某某途经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街道时发现被害人庄某甲相貌较好且独自行走,即产生要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遂尾随进入被害人庄某甲家中,强行对被害人庄某甲实施摸胸、扒内裤、摸阴部等行为。许某某、庄某乙听到被害人庄某甲的呼叫后赶至现场,将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控制并报警。当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社会调查显示,卢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社会评价。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卢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6月25日向通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州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于2017年9月22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六个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院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落实“以事实证据审查为根本,以社会调查为基础,以心理干预结果为参考,以帮教挽救的效果为依据,动态审查未成年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的审查模式,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扎实开展社会调查,人性化办案。我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制作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出具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着重了解卢某某的成长经历、学习情况、家庭教养方式、监护条件等。卢某某5岁时父母离异,7岁时父亲再婚,12岁时生母去世。虽重组家庭人员关系和睦融洽,但父母长期在北京工作,其在通州上学,平时由姑妈照顾,只有假期才与父母团聚,成长经历较为特殊。案发时,其正处高二,学业压力较重,精神紧张又无处疏导,其犯罪与成长经历和心理压力有一定关系。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因已临近高考,为最大程度减轻对卢某某的精神压力,避免其情绪波动,影响高考,承办人先以电话告知的形式向其法定代理人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及法定代理人权利义务,并将讯问安排在其高考结束后。

  二是注重运用心理干预,为评价未成年人品性提供参考依据。通过社会调查,初步分析了卢某某实施犯罪行为与其心理压力有一定关系,通州区检察院委托心理咨询师在“心起点”青少年心理成长基地为其进行专业的心理测评与疏导,其在开展沙盘游戏时摆放了一个转化主题的沙盘,名为“西天取经”。在沙盘中,其展示了自己的孤独无助,希望借助神佛的力量来打败自己内心的妖魔鬼怪,沙盘主题预示着他能浪子回头,其也告诉心理咨询师沙盘游戏缓解了他的压力。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判断为案件恰当处理提供参考依据,在之后考察帮教中也可以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挽救。因其要填报高考志愿,心理咨询师让其做了职业倾向系列问卷及职业价值观自测量表以资参考。

  三是积极促成刑事和解,为非刑罚化处理创造条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暂未能达成和解。为最大限度挽救卢某某,在案件退查期间,承办人与公安机关配合,多次开展和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被害人鉴于卢某某的真诚悔罪,出具《谅解书》对其谅解,本院就附条件不起诉征询被害人意见,被害人无异议。

  四是针对性考察帮教,最大限度挽救未成年人。退查期间,卢某某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将异地就学,通州区检察院拟开展异地考察帮教。卢某某及家人恳求不要通知学校,该院为不影响其学业,遂自行成立考察帮教小组对其帮教。为解决距离遥远,考察不便的问题,该院运用工作微信和其保持实时联系,让其汇报每周动态,掌握其学习、生活情况;每两个月对其谈话帮教,并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疏导。经过考察期间三次心理疏导,其敢于正视自己的内心世界,明白人生的选择,能够拒绝一些诱惑、干扰或者难以取舍的因素,心理状态明显改善。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