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如东县检察院就一起虚开发票案是否作相对不起诉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6人参与听证。
【案情摘要】
为虚增甲公司账面成本,朱某某在财务负责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两家空头公司(A、B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公司。2017年11月以来,A公司和B公司共向甲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0份,发票金额686137元。
【案件分析】
经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朱某某无货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依法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为保证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此次公开听证会由该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季鑫鑫主持。
由于疫情防控的政策部署,朱某某无法按时实地参加此次听证会。
在焦急寻找对策的过程中,科技的进步帮助解决了犯罪嫌疑人不能实地到场的难题。该院司法干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举措,利用钉钉软件,视频连线朱某某,让其参与“线上云听证”,保障其司法权益。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详细汇报了本案事实、证据以及拟不起诉的理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律师均发表了意见,朱某某作了表态。
“我的行为给国家带来了税收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远程视频的那一端当场表示悔罪悔过,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听证员们各自发表了自己对本案的观点与看法,最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朱某某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今天来参加这个听证会,一是支持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二是给朱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三就是和朱某某一起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要遵守税收征管秩序,不触犯法律底线,并做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践行者与传播者。”参与听证的人民监督员管卫星如是说。
最后,季鑫鑫郑重地教育朱某某:“发票作为买卖双方销售、购货的凭证,应当如实开具并作为记账凭证,为冲抵成本、隐瞒企业真实利润,通过让他人虚开发票入账,逃避企业所得税,并以此从企业账上套取资金、规避股东利润分红,逃避个人所得税,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直接流失,也扰乱了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秩序。朱某某,你虽然离开了甲公司,但现在仍在从事企业业务员工作,希望你能吸收此次教训,今后不管是为企业销售还是个人费用报支,都要如实开具发票,切莫再弄虚作假、违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