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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与诉讼有效衔接,打好生态损害赔偿“组合拳”
2023-09-22 14:51: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仲某等人违法将镀镍加工产生的废水排放到厂房外的土坑中,造成环境污染。南通检察机关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积极联系磋商协调,并建议相关行政部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促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位。

  群众举报牵出污染环境案

  2020年4月,有群众举报在海门区某工业园区内有“黑作坊”正在生产经营。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园区管委会的外围调查取证和连夜蹲守,4月6日凌晨,发现此作坊的工人将废水倒入厂房外土坑的违法行为,随即展开收网行动。

  经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涉案车间、车间外土坑中的镍、锌、总铬含量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属于有毒物质。

  生态环境受损谁来买单

  海门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掌握这一情况后,立即立案调查,并在南通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启动磋商程序。根据第三方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仲某等人的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用总计85万余元。

  2020年12月22日,海门区检察院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公安局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与本案当事人开展集中磋商。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赔偿义务人进行释法说理,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将纳入刑事责任追究裁量因素”这一政策进行宣传解读。经过共同努力,厂房的房东刘某某,加工点责任人郭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当场签订赔偿协议,53.2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缴纳到位。

  2021年6月,仲某被抓归案后,海门区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开展磋商,但因仲某表示无经济能力承担赔偿,未能达成磋商一致意见。

  损害赔偿终到位

  如此情况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又该如何进行?

  针对仲某的情况,海门区检察院建议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报经南通市检察院审核支持。据此,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2月,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由仲某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就违法排放行为公开道歉。

  近日,该案被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评为“江苏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