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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盘活闲置土地 助推乡村振兴
2022-03-23 09:21: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土地出让 土地闲置 无人机航拍

  【基本案情】

  海安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2014年10月,甲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海安市一宗19,92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11月,甲公司与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甲公司需在2015年7月28日之前开工,在2017年1月28日之前竣工。2015年10月,市资源局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使用权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后乙公司和丙公司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开发建设,案涉宗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海安市检察院发现上述线索后,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准确查明土地闲置的具体情况。一是通过交易信息数据,追根溯源查找土地出让的有关情况。调取市资源局关于涉案地块的出让公告、政府会议纪要、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土地交付合同、宗地图及相关补充协议等资料,调查核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政府在地块出让及交付过程中的履职情况。二是用好用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强化对受让公司的背景调查,了解受让土地未能按约开发利用土地的原因等。鉴于甲公司将土地转让其他公司,通过核实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检察官发现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后因投资决策失误,项目未能按约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三是以现场勘查为基础,固定和充实证据材料。公益诉讼办案团队赴现场对案涉地块进行实地勘查,通过无人机航拍固定、保全土地现状,同时与调取的宗地图进行比较;找谈周围群众,了解土地的现状以及闲置的时间等。

  2021年3月18日,海安市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同月26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市资源局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市资源局收到市检察院的诉前检察建议后,立即向甲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要求甲公司说明未能开工建设的原因。经督促,甲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与当地政府达成《补充协议》,承诺将按照项目建设规划协调办理项目手续,保证项目顺利开工、竣工。2021年8月26日,乙公司办理了投资项目备案证。2021年10月11日,海安市规划委员会通过乙公司的规划申请,2021年12月,乙公司办理了案涉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该地块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和公共财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土地闲置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有效利用,是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土地闲置案件的办理,往往涉及行政处罚,甚至无偿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存在较大办案阻力。海安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依托“检源”共建的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督促土地主管部门盘活闲置土地,从而服务地方中心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工作注入法治动力。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