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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贾某甲等六人诈骗案
2019-06-24 15:37:00  来源:南通检察  作者:通检宣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贾某甲、黄某某、宋某某、贾某乙等人在网络上诱骗被害人到虚假投资平台进行投资交易,利用虚假交易行情或通过后台控制交易行情,造成被害人投资账户严重亏损的假象,骗取被害人资金,被告人白某某、贾某丙明知被告人贾某乙骗取他人钱财,仍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贾某甲骗得人民币100230.39元,被告人黄某某骗得人民币84730.39元,被告人宋某某骗得人民币37401.28元,被告人贾某乙骗得人民币34401.28元,被告人白某某骗得人民币22401.28元,被告人贾某丙骗得人民币10879.42元。

  【办理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黄某某、宋某某、贾某乙等6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开发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向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开发区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贾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贾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贾某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贾某甲、黄某某、宋某某、贾某乙等6人通过网络随机选取作案目标,其与被害人并不相识,应认定其系电信网络诈骗。根据相关规定,犯罪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较大,犯罪数额在30000元以上,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巨大。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家手中余钱变多、网络平台投资理财也蓬勃发展,不少犯罪分子抓住投资者获取利润的心理,开设虚假投资平台,骗取投资者资金。在此,提醒广大投机分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行不法之事终将收到法律制裁,且电信网络诈骗相较普通诈骗打击力度更大。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有风险,投资需选择正规经营投资平台,投资前确认平台的合法性,不要被虚构的高额获利迷晕双眼。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