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典型案例】宋某某申请立案监督案——海安市院强化线索排查,保障民营企业权益
2020-06-15 15:36: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海安市某公司发现原销售部副总经理季某某侵占公司货款196万余元,向海安市相关部门举报季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侦查机关未予立案。2019年初,该公司宋某某向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后经该院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机关对季某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2019年8月,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季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海安市人民法院以季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检察履职情况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当日即电话告知宋某某案件受理和分流情况。该院审查后认为宋某某诉求成立,遂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并依法通知立案。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中发现,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的货款196万余元因经营亏损未能归还,季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决定对季某某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2019年10月,季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一年三个月,相关赃款退赔亦进入执行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例被高检院第13期简报录用。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通过多部门联动深入推进立案监督、批捕起诉工作开展,程序回复、实体答复等多措并举提高群众满意度;通过用好引导侦查权、补充侦查权等“六项权能”,尽力为民营企业追赃挽损,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信访矛盾,提升检察贡献度。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