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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检察机关对一起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交通肇事案召开听证会拟作不起诉
2020-06-02 16:08: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6月2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召开听证会后对一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企业负责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5人参与,将“不起诉决定”置于阳光下。

  2019年7月22日10时左右,高某甲驾驶其小型越野客车载乘其父亲高某乙、母亲傅某某及朋友花某某出行,途中遇严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其前方左转弯,高某甲避让时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路口东北侧电管站池塘内,致其父亲高某乙死亡,母亲傅某某及朋友花某某受轻微伤。高某甲负全部责任。

  2019年9月10日,如东县公安局对本案以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2020年4月20日,如东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高某甲本人具有自首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中肇事者高某甲与被害人高某乙系父子关系,有别于普通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可以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同时,在调查中,发现高某甲系南通某木门经营部、某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同时也是某家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为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经过综合考虑,该院拟对高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为保证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该院决定先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听证会上,承办人详细汇报了本案事实、证据以及拟不起诉的理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律师均发表了意见,高某甲作了表态。听证员们各自发表了自己对本案的观点与看法,最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高某甲拟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拟做出这样的决定,今后我一定深刻吸取教训,踏实谨慎行事,珍惜法律给我的这样一个从宽处理的机会,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回馈社会。”肇事者高某甲当场作出表态。

  “本案中除了被害人与肇事者之间具有特殊关系之外,肇事者本人具有民营企业负责人这一特殊身份,检察机关在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前进行公开听证,不但有效促进办案公平公正,而且有效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参与听证的人民监督员如是说。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