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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吴某甲、吴某乙国家司法救助案——崇川区院疫情防控期间对事实孤儿全方位“云救助”
2020-06-15 15:34: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吴某甲,男,2011年6月11日出生;吴某乙,男,2017年5月2日出生,二人系原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婚生子女。2019年10月31日,吴某某因情感纠纷将刘某某杀害。同年12月30日,吴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2月28日,原案移送审查起诉。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吴某甲、吴某乙兄弟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爷爷奶奶以务农为生,年事已高,均身患疾病,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即主动提起国家司法救助。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吴某甲、吴某乙兄弟二人父亲被羁押,母亲被害身亡,已成为事实孤儿,未来生活学习费用无法保证,虽爷爷奶奶为其监护人,但两位老人以务农为生,年事已高,均身患疾病,新冠肺炎疫情让一家人的生活雪上加霜,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该院快速反应,创新方式,利用远程视频等互联网络进行全方位“云救助”。该院考虑到其监护人文化水平不高,在线指导其姑姑填写申请材料。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至申请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该院与申请人所在地徐州沛县检察院取得联系,发出协助调查函,依托全省远程视频系统对申请人进行视频询问。为保证公开公正,该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组织进行公开听证,最终一致同意给予两名事实孤儿10万元司法救助金。与此同时,该院联动未检部门联系司法社工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对两名事实孤儿进行远程视频心理疏导;向全院党员群众发动爱心捐助倡议,募集捐款近万元、爱心物资若干,并由女检协牵头长期关爱两事实孤儿的成长。目前,该院已向徐州沛县民政、妇联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将其纳入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畴,联系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签订三方托管使用协议,由民政部门托管该笔司法救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分期发放,确保款项专用于两事实孤儿的学习和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跨地域事实孤儿开展全方位“云救助”的案件,从申请到救助金发放,仅用十余天时间。3月3日,省院刘华检察长对崇川区院救助“事实孤儿”工作作出批示:“南通崇川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值得肯定。疫期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是雪上加霜,江苏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