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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晚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邀请第三方参与公开审查
2018-12-20 13:47:00  来源: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邀请第三方参与公开审查

  近日,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召开马某某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会议,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司法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进一步提升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水平。

  申诉人马某某(女,57岁)系原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案被告人徐某某与马某某丈夫系叔侄关系。因房屋产权纠纷,2015年11月1日16时40分左右,徐某某见其母亲与申诉人马某某发生口角,遂上前与马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其间,徐某某用右脚踢向马某某的右侧腰腹部位。同日16时57分左右,马某某夫妻与其兄等人亦发生纠缠、扭打,徐某某未在场。案发当日17时50分,马某某至海安县城东镇中心卫生院就诊,诊断为“右肱骨内上踝骨折”,经海安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5月19日,申诉人马某某以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11月12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原案被告人徐某某无罪,驳回申诉人马某某的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认为其“右肱骨内上踝骨折”的伤情系原案被告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应当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向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海安县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因该案系家庭纠纷,且积怨已久,为进一步解开申诉人心结,劝促其息诉罢访,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该院与海安县司法局建立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由申诉人自行从律师名库中选择了朱律师为其代理申诉,参与矛盾化解,并召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审查会议,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及市院控申处领导参与。会上,承办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逐一出示了原案及审查中新调取的证据材料,并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的“证物展示台”将相关证据材料以“投影”方式出示给申诉人、代理律师及受邀代表等与会人员,通过证据一一阐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据。在一系列流程公开有序开展后,受邀人员就该案进行最后综合评议,经严谨闭门评议,受邀人员一致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受邀人员代表及代理律师分别对案件处理结果发表意见,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释法说理和疏导安抚工作。申诉人马某某对检察机关所做的工作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当场书写了息诉罢访承诺书。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