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对孟某不起诉决定申诉案公开审查
2017-08-15 10:58:00  来源: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市院控申处

  2017年4月17日,市院控申处采用公开审查方式,顺利办结陈某某不服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起的申诉案件,通过公开审查,申诉人陈某某对检察机关所采取的公开听证的方式表示认可。 

  申诉人陈某某,男,系孟某合同诈骗案的被害人。2016年6月2日,海门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于2017年2月4日对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诉人陈某某对该不起诉决定不服,于2017年2月10日向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天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故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材料报送我院进行审查,我院在受理后,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复查。 

  申诉人陈某某认为:1、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其中表现为:不起诉决定书混淆了孟某个人的行为与公司行为的界限;混淆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身份,错误地认定其是南X化肥厂的股东;回避了孟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淡化孟某恶意处分被诈骗钱款的事实;认定陈某某被骗金额与事实不符。2、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孟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受理后,经全面认真复查,认为孟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不起诉决定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该案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已经上网公开)。 

  通过公开审查,承办人着重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详细阐述,宣读了证人证言、展示相关证据材料,逐一回应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在充分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后,承办人从法理、情理方面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得到申诉人的认可。受邀的人民监督员和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复查认真细致全面、处理恰当,并对此次公开答复给予了充分肯定。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