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者究竟依靠什么而生存于法律世界,法律职业到底有何内在支撑,相信读者阅读了罗伯特·N·威尔金所著《法律职业的精神》之后,一定可以找到答案。作者依次论述了法律职业发展历程中所经历的三个时期:罗马时期,英格兰时期,美国时期。
法律是罗马对世界的馈赠。“法律因罗马而来到这个世界,如同哲学和艺术因希腊而到来。”早在罗马共和国之前,法律已然存在,随着罗马人使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他们开始研究所有法律的共同原理。法律的建立与法律职业的诞生如影随形,当人们致力于研究法律的原理时,法律即已产生,一个以法律为使命的群体亦顺势而起。
不论罗马王朝如何变幻,罗马的法律体系仍幸存下来,这一切都因为有一种法律职业的精神始终超越于世俗事务的波澜起伏之外。“职业精神推动一个时代走向成功,甚至超越前一个时代。”斯凯沃拉、西塞罗、凯撒、布鲁图、奎恩提连……一代接续一代,成就了伟大的罗马法律人群体。法律人不仅是法律的代言人,从事法律职业者都是语言大师,还是人类灵魂的发言人,是为了回应人类内心的一种原始的渴望而产生和延续。
普通法的司法独立,是英美法系对司法作出的特别贡献。“法律至上”学说的出现,不仅最终确立了司法独立,还构成了《大宪章》《权利法案》和所有自由的基石。说到英国法律界的诞生,必须将功劳归于王室法庭的建立。作者认为,没有王室法庭行使监督权,普通法仍不过是门外汉所操弄的大量地方惯例。于是,法院的分离促使了职业的地方化,形成了明确的职业组织,而这一切也引导着对法律的研究。比如,律师协会组建了四大会馆,这被布莱克斯通描述为“我们的司法大学”。作者总结:“通过律师会馆,法律职业的精神深深影响了英格兰统治阶级和英语文学。法律职业的影响无处不在,使得英国法在塑造社会和政治发展中意义非凡。”
王权与司法权之争在英格兰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回顾这段历史,我们会发现法学家清晰的声音,“法律职业的荣耀就在于不断地反对国王专断意志的领袖”。我们也会发现,许多法官因此被撤职,许多律师失去生命。著名的“詹姆士一世与柯克的对话”即是一例。面对詹姆士一世“法官只是国王的代表并以国王的名义执行法律”的主张,柯克引用布莱克顿的话说:“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柯克的回答换来的是他被解职,但给法律职业界建立起了“法律是理性”,而非“法律是意志”的理念。
美国的独立,开始了新国家的法律建设,首要问题便是法律与法院的独立。“宪法的缔造者既不寻求头衔,也决不恋栈职位。”宪法肯定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平等地位,“君权”受法律的制约,这是迈向自由的重要步骤,正如西塞罗所言:“我们接受法律的约束,是为了我们可以获得自由。”
作者论述了他认为的有关法律职业的思想。法律职业今后将继续以两种方式发挥作用:在不断调整法律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的同时,也不断扩展人们对法律需求的理解。法院的崇高目标是为正义战胜强权提供保障。为此,法官必须在法学方面有极深的造诣,且必须知晓如何运用他的学识;法官必须是一个正直、诚实而且心地纯洁的人,还必须是一个在审判中不畏当权者的人。法官必须紧跟智慧引导下的人类的德行,不怀偏见地行使自己的审判权;法官应该对当事人一无所知,对案件却又了如指掌,他只专注于“天平上的微妙平衡”。至此,作者给出了其心目中法律职业的精神:作为一种精神,它以精神固有的方式活跃着,飘荡着,来去无踪,或隐或现,幽幽不明但又熠熠生辉,像一个玄妙清澈的精灵,拒绝一切急功近利的恭维。若要法律职业的精神沉入我们的心田,融入我们的生命,唯有敬仰,别无他途;只有崇尚才能根植于心,为灵魂所拥有。
本书是威尔金法官在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讲演录的结晶,从西方法律职业发展历史的角度,充分展示了法律职业精神的内涵及其所蕴含的深厚价值。正如俄亥俄州立大学赫歇尔·W·艾伦特在该书前言中所说:“本书旨在表明,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每当法律职业的影响力居支配地位时,就会产生杰出的法官和行之有效的司法管理;一旦那种影响力屈从于帝王、政治或商业的影响时,结果就会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