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现代人来说,国家具有明确界定。然而,对于条顿人来说,并无“国家”概念,他们眼中的“国家”概念与战争相连,与氏族相关。随着战争平息,这些军事首领不再仅仅是战争首领,还是王国秩序的维持者。这些国王拥有自己的领地,通过世袭制继承王位,并拥有司法权和行政权。
一些历史学家把欧洲中世纪称为“黑暗时代”。然而,以现代视角观察,中世纪对于欧洲诸国的国家发展、政治成熟、法律完善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英国著名法学家爱德华·甄克斯的《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一书,正是这样一本带我们深入了解这段历史中法律与政治状况的佳作。
作者以条顿法(指西欧列国法)的产生为例,指出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西欧的王权从罗马人转到了条顿人手中。因为有罗马法学家注释、立法者汇编,条顿人逐渐形成了独具体系的条顿法。而其中最古老的形式就是蛮族法。随着条顿人逐渐在莱茵河等地安顿下来,他们便逐渐效仿罗马帝国开始立法活动,比如制定法令集。这些法令集一般都是属地性的,因为“君主的法令对于其国境内的一切或者法令集可能明确规定的一切都具有约束力”。就这样,产生了封建法。论及封建法,起源于封建庄园主在其领地(“采邑”)执行采邑法,这种采邑法明显具备地方属性,遵循“同等地位者审判原则”,因而也属于法院法。当然,由于封建法并不适用于神父、商人、犹太人,于是出现了教会法和商法。
所以,直到13世纪,条顿人还在探索一个问题——法律到底是什么?英国是首个给出答案的国家。诺曼征服是英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给英国带来了两大变化:一是将原有的“属人法”传统,转变为“属地法”,从而产生了真正的地方法;二是从12世纪开始选派大臣到各地审理案件,这种“巡回审判”可以说是里程碑式事件,最终产生了“普通法”。法国的情况与英国又有所不同,由于缺乏国家法,法国从15世纪开始开展了习惯法的汇编运动,导致封建诸侯享有了最高司法权,导致中央政权的分散化。至于德国,由于德国法具有先天弱点,于是在15、16世纪被复兴的罗马法入侵,罗马法也由此成为了德国的“普通法”。
从以上法律史的考察中可以看出,法律源于习惯。因为原始人对“未知世界”的恐惧,其首先作出的反应是确立习惯。随着习惯的变迁、被宣布、被记录、被改变,逐渐演化成制定法,从而事情就此归结:法律必须被宣布,再被实施。至于英国政治为何取得了至高胜利,是因为“它比条顿世界中其他国家提早500年解决了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法律的产生、发展始终与社会环境息息相关,一方面,法律离不开社会现实,符合现实秩序的法律才具有生命力,另一方面,法律的源泉就是社会现实,法律的更替无外乎是现实秩序发展的反映。因此,亚里士多德笔下的“良法善治”,说的其实是适应不同社会现实之下的法律治理问题。
对于现代人来说,国家具有明确界定。然而,对于条顿人来说,并无“国家”概念,他们眼中的“国家”概念与战争相连,与氏族相关,通过氏族联合对外征战,逐渐产生了氏族联盟。这些联盟中的领袖日后成为了国王或皇帝。可见,国家与氏族的最大区别是,依照个人能力而不是氏族身份选拔领袖。
随着战争平息,这些军事首领希望获得比战争中更多的领导权,此时,他们不再仅仅是战争首领,还是王国秩序的维持者。这些国王拥有自己的领地,通过世袭制继承王位,并拥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因此,国家最初的形式是简单的军事组织,而后发展成为既要防御外部侵略,又要保证内部和平,实现正义,管理内部事务的多元机器。就条顿国家来说,德国、法国、苏格兰即使到了中世纪后期也未能实现国家的统治。也唯有在英格兰,可能还有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也是到了中世纪末期,国家才接近具备了至高无上的主权。
有意思的是,最早的“司法”概念来自于血亲复仇。在条顿历史开始之时,血亲复仇已被赔命价或金钱赔偿所取代。不过,由于赔命价缺少强制支付手段,加之有些罪行难以用金钱偿还,比如“不可赎之罪”,致使赔命价有时难以执行。基于此,国家司法权开始介入,着手解决赔命价如何执行问题。可以看出,最早的国家司法权是围绕着解决赔命价问题而展开的……
本书的目的是要透过纷乱的中世纪寻找属于未来的制度和思想,而作者的任务是将这些“瑰宝”从历史风尘中打捞出来。由此,作者对中世纪法律与政治作了总结,指出法律在今天看来是一种社会强制力量,但在早期,法律可能是一种行为规范,可能是一种氏族习惯或禁忌。但是,当一定的社会组织认可时,法律就会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
国家与氏族是两种对立面,互相斗争的结果,是国家战胜了氏族,当然,国家也不能忘记从氏族那里有所借鉴。最成功的国家一定是吸收,而不是摧毁。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