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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南通行政检察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2023-05-29 16:13: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落实检察一体化机制促进高质效办好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件典型案例》。通州湾检察院办理、市院第六检察部指导推进的“河北某塑业公司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跨区域行政检察监督案”入选,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该案涉及跨区域监督、职能交叉等疑难、复杂情形,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坚持上下一体履职、内部职能融合推进,通州湾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发现该案线索后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因案件涉及外省行政机关,通州湾检察院初步调查核实后逐级向省市院汇报,省、市检察院分别多次与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沟通,争取河北检察机关的协助配合。通州湾检察院克服疫情困难,在异地检察机关支持下开展调查取证、法律监督等工作,依法监督行政机关撤销了涉案单位注销登记,保障了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案例二

  河北某塑业公司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跨区域行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恶意注销  跨区域协作配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顾某某、刘某某等7人共同出资并经河北沧州河间市行政审批局注册成立河北某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塑业公司)。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股东刘某某等7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江苏南通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某塑胶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河北某塑业公司非法经营额达485万余元。

  2021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州湾检察院)以河北某塑业公司、顾某某等7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至江苏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并建议对河北某塑业公司判处罚金。2022年2月25日,河北某塑业公司在公司注册地河北省河间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2022年3月,南通某塑胶公司向通州湾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反映被告人河北某塑业公司已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刑事检察部门将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调查核实。因案件涉及外省行政机关,通州湾检察院初步调查核实后,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检察院分别与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沟通协调,通报河北某塑业公司恶意注销登记情况,就需要调取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及监督思路等与河北检察机关达成共识,并委托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院先行与该行政机关沟通,争取协助配合。通州湾检察院在河北检察机关配合下开展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顺利调取到河北某塑业公司申请注销的档案资料等证据。经调查查明,河北某塑业公司股东顾某某等人在该公司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申请注销登记,且申请时隐瞒公司涉罪诉讼情况。另查明,河北某塑业公司与南通某塑胶公司另有民事案件在广东某法院处于执行阶段,河北某塑业公司的注销对该民事案件执行亦造成影响。检察机关遂决定一揽子开展本案及相关争议化解工作,经释法说理,双方达成和解、谅解,河北某塑业公司先行赔付南通某塑胶公司400万元。

  监督意见。2022年3月16日,通州湾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征得河北当地检察机关同意后,向河北省河间市行政审批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撤销河北某塑业公司的违法注销登记。同年4月1日,该局采纳检察建议,撤销了河北某塑业公司的注销登记,并函复通州湾检察院。2023年1月14日,江苏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河北某塑业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促进治理。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基于办理此案的经验做法,梳理排查出恶意注销逃避刑事责任线索14件,行政、民事及执行案件中的恶意注销线索127件,依职权监督51件。在此基础上,南通市检察院撰写了《关于企业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问题的调研报告》,专题报送党委政府,推动在全市层面建立市场主体行政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和衔接配合机制,推动相关行政管理领域诉源治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跨区域监督疑难、复杂案件时,应加强地区间横向协作配合,确保监督质效。检察机关异地开展调查核实、法律监督工作,应主动加强与异地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寻求支持,涉案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应发挥地缘优势,积极协助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共同监督和支持涉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区域间双赢多赢共赢局面。

  (案件办理单位:江苏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