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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南通市检察机关助力根治欠薪工作典型案例
2021-12-25 09:29: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王某某等66人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某玻璃制品公司因经营不善,共拖欠王某某等66人工资491539.15元。2020年12月25日,王某某等66人申请劳动仲裁,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区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王某某等人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1月12日,通州区司法局发现该案件线索后依据和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会签文件的规定,将线索移送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该院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因该案涉及66名农民工,人数较多,且该玻璃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过变更,检察机关认为需通过调查核实,排除虚假诉讼的嫌疑。检察机关到案涉公司实地调查,查阅该公司账簿、生产日志、考勤等资料,对员工身份、欠薪数额进行了一一核对。检察机关还与法律援助中心、镇区司法所进行对接,查阅工人起诉依据的公司出具的工资表及考勤表。工人在法律援助中心还出具了“如虚假诉讼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经审查,检察机关确认该66名农民工工资均真实。

  支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某玻璃制品公司欠王某某等66人工资款49万余元,有工资表等证据证明,该公司应当予以支付。2021年1月15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支持王某某等66人向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2021年1月19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对66个案件均调解结案,要求该公司在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某等人工资款共计49万余元。因公司未能足额发放,在检法两家的共同努力下,2021年6月,最终促成该公司将其名下生产设备进行司法拍卖,所得拍卖款中的393231.32元用于偿还案涉农民工工资。至此,66名农民工均领到了被拖欠已久的工资款。

  三、典型意义

  用工企业未依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损害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涉及人数众多时,易引发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工作机制,善用机制,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在调查核实时,充分利用多种调查手段,全面了解案情,确保支持起诉的工资款全部真实。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充分调查核实后,支持受损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督促用工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帮助农民工“讨薪”,充分体现了检察为民的理念,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体现。

  陶某等37人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海安市某纺织公司因经营不善,企业停产停业,自2018年3月起就一直拖欠工人工资,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欠薪闭口不谈。工人多次到当地政府上访,政府多次组织协调但均无进展。2018年11月,多名工人到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信访,反映该纺织公司拖欠工人工资近百万元。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通过询问陶某等劳动者、调取职工工资明细等工作发现:本案涉及的职工人数众多,欠薪工人共计64人。大多数为留守老人,其中超过退休年龄的有37人。用工单位拖欠职工劳动报酬的事实存在,且数额巨大,数目具体明确。用工单位曾意图逃避给付义务,且本地劳动人事监察部门未向用工单位发出限期支付、整改等文书责令用工单位予以限期支付。用工单位对外负债累累,无法继续生产经营。

  支持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劳动者持有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单,足以证明用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检察机关一方面主动联系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指派律师为所有工人提供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企业支付工人工资94万余元。另一方面,决定对其中陶某等已超过退休年龄的37人开展支持起诉工作。2018年11月20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陶某等37人向海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经检察机关派员参与庭审及调解,达成由该企业分期支付64名工人94万余元劳务报酬的调解协议,其中支付陶某等37人劳动报酬459393.2元。后因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检察机关联合政府、法院等部门多次协商,最终作为企业债权人之一的某商业银行同意放弃部分利息等权益以保证全部64名农民工工资发放。经检察机关现场逐一核对发放,最终64人均拿到了劳动报酬。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协作,坚持民生优先、高效办理的原则,重点关注养老、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民生领域,帮助农民工等弱势群体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灵活运用检察职能,通过支持起诉等手段,引导农民工合法维权。加强沟通协调,准确平衡把握农民工与抵押优先权人之间的利益,优化农民工的生存空间。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不局限于案件的办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全链条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宋某等30人追索劳动报酬支持仲裁案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0年初,南通某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歇业,拖欠宋某等人工资100余万元。因该公司还欠其他债务,公司负责人以种种理由拖欠工资。宋某等人催要不成,到所在镇政府集体上访,镇政府多次协调无果。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各镇区的联络机制,于2020年7月获悉该起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并立案。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联合仲裁员、法援律师与镇区司法所进行对接,详细了解该案前期协调背景,通过调取农民工社保缴费记录、查阅该公司账簿、生产日志、考勤等资料,对员工身份、欠薪数额进行了一一核对。涉案企业聘用人员来自多个省份,员工之间多存在亲属关系。受疫情影响,每家仅派代表留在如东讨薪,公司出具的未发工资明细表上多人签名系家属代签。为防止出现虚设岗位、虚增工资等虚假仲裁情形,检察机关逐一致电讨薪人员核实。通过员工身份与工资数额的双重确认,最终发现确实存在一例虚设岗位拆分工资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法律提醒。检察机关经审查确认,该清洁用品公司拖欠宋某等30人共106.13万元的工资。

  支持仲裁。检察机关认为宋某等30人为公司提供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在用工期间向该30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8月,检察机关作出支持仲裁书,支持宋某等30人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处理结果。仲裁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参与仲裁庭前调查与调解,情法交融开展释法说理,督促公司积极筹集工资款。最终促成该公司于2020年9月底给付宋某等28名员工103.77万元, 宋某等28人向仲裁机关申请撤诉。仲裁机关庭审阶段,检察机关又促成缪某、倪某2人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仲裁机关作出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2人也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拿到了被拖欠工资。至此,宋某等30名农民工被拖欠的106.13万元工资均履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群众利益和企业发展,同时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注意运用多元化手段,努力化解风险矛盾,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同时,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慎核查事实,杜绝了不法分子借讨薪之名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针对有支付能力、有和解意向的企业,深入开展释法说理,助力企业筑牢风险防范防火墙,最终促使企业转变认识,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吴某某等24人追索劳动报酬支持仲裁案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9年初,南通某纺织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歇业,拖欠吴某某等24人工资。该公司负责人对讨薪人员避而不见,吴某某等人催要工资不成,到所在镇政府集体上访,镇政府多次协调无果。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与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协作机制,于2019年底获悉该起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并立案。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快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审查确认,该公司拖欠24人共19.7万元工资,其中吴某某等17人工资争议纠纷符合仲裁申请条件,另有顾某某等7名超龄职工可通过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解决纠纷。

  支持仲裁。检察机关遂支持吴某某等17名农民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12月31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邀请检察机关参与仲裁庭前调解。经调解,促成吴某某等17名农民工与企业达成调解协议。另顾某某等7名超龄员工也通过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调解成功。

  处理结果。2020年2月14日,检察机关得知该系列案件执行款项已到法院账户,但因疫情防控农民工无法在法院集中办理手续。检察机关联合县仲裁委承办人员逐一致电 24名农民工,仔细交代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及注意事项。同时,主动联系农民工所在乡镇司法所负责人,请其分批接收材料,让农民工就近提交材料,减少人员聚集;还指导因无法离岗办理手续的农民工通过网络提交材料。在检察院、仲裁委及基层司法所通力合作下,迅速集齐了发放执行款所需的全部材料。2月17日至2月20日,这24名农民工通过网银转账,领到了被拖欠的19.7万元的工资。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精神,积极履行诉讼监督、支持起诉职能,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后续执行跟踪,为弱势群体及时提供法律帮助,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司法获得感。本案执行阶段,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在春节与疫情防控交叉的非常时期,执行款落实不到位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克服困难,灵活办案,通过主动推进、主动协助、主动监督,让仲裁调解书中确定的农民工权益及时得到兑现,为疫情中的农民工带去温情,传递司法善意。

  文某某等4人追索劳动报酬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8日,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文某某等4名职工工资39348元。经通州区人社局催告,该公司仍未履行,后通州区人社局向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了该公司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决定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主动走访人社部门过程中,发现该案线索。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查、查询被执行企业银行流水等方式,查明:1、该公司厂房内有生产设备,车间内有工人在从事生产工作,厂房外有招工信息。2、该案被终结执行后,公司银行账户上仍有多笔账目往来。3、公司在法院涉及到多个工人工资债务纠纷执行案件,均已履行完毕。4、公司的厂房已租赁给他人,且房租已给付。上述情况均表明该公司具备履行能力。

  监督过程。2021年1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通州人民法院及通州区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通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对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建议通州区人社局依法申请法院恢复执行。通州区人社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2月20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回复称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同时加大该案件执行力度,争取早日结案。

  处理结果。恢复执行后,为让工人尽快拿到工资款,经检法及人社部门共同协调,公司与文某某等4人执行和解。2021年4月,文某某等4名工人拖欠6年的工资款全部支付完毕。

  三、典型意义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可以较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检察机关针对人社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非诉案件,较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终且久未恢复执行的情形,主动依职权予以监督。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充分行使调查权,实地调查被执行企业经营状况,并及时了解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执行案件及履行情况,以此来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而建议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在监督法院同时,将调查情况及时通报给行政机关,提醒行政机关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集多部门之力,共同推动被终本的案件恢复执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保障优先劳动债权的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9年,某面粉厂严重资不抵债,张某华等人与该面粉厂负责人王某根恶意串通,采取捏造劳动关系、将货款、工程款等普通债权伪造为工资债权、虚增工资数额、伪造工资欠条等方式,企图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提高受偿比例。2019年2月至11月,张某华等8人分别起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面粉厂立即支付所欠工资共计44.89万元。双方于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后张某华等8人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面粉厂与其关联企业如皋市某面粉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64件未结执行案件,对外债务高达5500余万元。2021年3月1日,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定两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2020年1月,该面粉厂30余名职工向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举报,认为涉及面粉厂的多起追索劳动报酬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张某华等三人系该厂职工,但在诉讼中故意隐瞒部分工资已获清偿的事实,共虚增工资数额7万元;顾某兰等5人非该厂职工,因该厂欠付其借款、货款、工程款共计29.9万元,为达到优先受偿目的,与王某根恶意串通,将上述普通债权伪造为工资债权并提起诉讼。

  监督意见。一是制发执行检察建议暂缓执行款分配。因涉及该厂的多起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亟待分配,而执行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避免执行错误,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其暂缓执行分配。二是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纠正错误生效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分别就张某华等8人的虚假诉讼向法院发出8份再审检察建议。三是以审违监督检察建议纠正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袁某等7人在与该厂诉讼中明确表示39.9万欠款系建房中农民工工资,其并非该厂职工,审判人员却在调解书中错误地将建房款认定为工资,导致普通债权“误入”工资分配序列。检察机关发出审违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予以纠正。

  监督结果。如皋市人民法院回函采纳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同意暂缓分配拍卖款;另如皋市人民法院就8件虚假诉讼案件分别裁定再审,作出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起诉。如皋市人民法院还采纳审违监督检察建议,对袁某等人一案裁定再审。

  三、典型意义

  因职工工资在破产分配中受偿顺序优于普通债权,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且已停止经营、濒临破产时,企业负责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债权人为骗取破产分配、获得优先受偿,往往通过捏造劳动关系、伪造工资、虚增工资数额等方式骗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参与破产分配,损害企业职工及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此类涉破产企业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全面审查,因案施策,打造多维监督模式,精准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审违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实现对涉破产企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案件的全流程、立体化监督。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