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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海门检察瞄准个案精准发力保障群众舌尖安全
2019-05-08 16:46:00  来源:南通检察  作者:江苏检察

  仅仅为了几把毒青菜,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就对一被告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看似“小题大做”,实则背后大有深意。此案不仅在于严厉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还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更在于预防有毒有害农产品流向千家万户的餐桌,保障广大群众的舌尖安全。

 

  为了几把毒青菜,“小题大做”值得吗?

  ——海门检察瞄准个案精准发力保障群众舌尖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头等大事,农贸市场各类新鲜蔬菜是老百姓餐桌上的首选,一旦食材供应环节出现安全问题,“源头失控”导致问题蔬菜流向市场和百姓的餐桌,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乃至生命安全。

  2018年8月,海门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因在种植蔬菜过程中规使用毒死蜱、甲拌磷等农药,致使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含量超出国家标准最大残留限量近七倍的刑事案件。

  常规抽检,几把毒青菜背后隐藏惊人真相

  2017年11月9日,海门市农业局工作人员到海门高新区振邦村大棚蔬菜种植户臧东年处进行蔬菜抽样检查,在随机抽检的小青菜中检测出毒死蜱含量为0.69mg/kg,而国家标准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意识到此事绝非普通的农药超标,农业局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反映。

  2017年12月27日,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臧东年种植生产的小青菜土壤中检测出毒死蜱、氟乐灵、甲拌磷、虫螨腈、哒螨灵成分。

  2018年1月5日,公安机关对臧东年位于振邦村八组的暂住地进行搜查,从北侧第一个塑料大棚内搜查到一袋甲拌磷农药,内有14小袋甲拌磷农药,民警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案件调查过程中,臧东年辩称“不知道国家规定”,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知悉,高毒农药在防治地下害虫等方面效果很好,但所造成的食品安全风险却非常严重。农业部已通过公告形式对39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实施了禁用措施,本案中出现的毒死蜱、甲拌磷等就是农业部禁止使用于蔬菜的高毒农药。

  通过紧张细致的调查取证,毒青菜背后的真相终于完整浮出水面。

  “2017年2月份,村里就向臧东年宣传过农药禁用的相关规定,告诉他不要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给他发了‘2017年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的宣传单。”振邦村村委会两位工作人员的证言戳穿了臧东年“不知道国家规定”的谎言。

  臧东年只能如实供述,2017年5月,他在明知毒死蜱农药属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的情况下,仍在租地种植茄子、小青菜等蔬菜的过程中将毒死蜱、甲拌磷等农药违规拌入泥土中,使生长出来的蔬菜品相更好,售价更高。至案发,共销售含毒死蜱农药残留的小青菜100多斤,销售得款100余元。

  精准出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本案的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就有毒有害蔬菜销售的种类、数量、金额、地点以及被告人种植的其他大棚蔬菜情况等与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引导其调查完善相关证据。

  在提起诉讼过程中,考虑到臧东年种植的有毒有害蔬菜已经流向市场,危及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海门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了公益诉讼。

  2018年6月20日,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臧东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月31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书,出示了四组证据予以证明:一是被告人种植、销售有毒有害小青菜的相关情况;二是海门市农业局现场检查、情况说明等有关书证;三是相关证人证言;四是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等鉴定意见。

  被告人臧东年明知毒死蜱、甲拌磷农不得在蔬菜上使用,但其在种植小青菜、茄子、芹菜和番茄等蔬菜时使用并将蔬菜上市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臧东年通过中间批发商将小青菜等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这种行为必然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臧东年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意见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并表示构成坦白、初犯,且考虑家中经济、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建议从轻处罚。

  2018年8月10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臧东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臧东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海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支付赔偿款人民币一千元。

  当日,为扩大宣传教育效果,海门检察院特意邀请本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大棚蔬菜种植户、行政机关代表等40余人参加了庭审观摩。庭审观摩结束后,大家参加了检察工作通报会,钱国泉检察长介绍了办理涉及食品、药品类犯罪案件的情况。

  在随后的座谈交流中,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这次庭审观摩效果很好,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群众都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海门检察院在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值得肯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一千元,并于2018年12月7日通过海门日报公开道歉“本人臧东年,在生产、销售的蔬菜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利。特对广大消费者真诚道歉。

  防患未然,检察建议撑起舌尖安全“防火墙”

  细致办理这起典型案件后,海门市检察院认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是农业和市场监督两家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臧东年案件的发生与两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制作了检察建议书并抄送至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办、市人大,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努力形成农产品质量监管合力。

  建议包含两点内容:1、以臧东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为鉴,加强对大棚蔬菜经营户的宣传教育,确保农产品质量;2、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海门市检察院也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向海门高新区管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采取三项针对性工作措施:1、设立专职的农产品质量监管员,规范农产品采样过程;2、更新检测设备,配备专业检测人员;3、完善基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的衔接。

  农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2018年8月9日下午,海门检察院陈永平副检察长受邀为农业系统200余名工作人员讲解涉农犯罪法律知识,他从食品问题现状出发,结合办理的“毒小青菜”案例,详细介绍了涉农相关刑事犯罪的罪名和犯罪构成,分析了行政机关办理“毒小青菜”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从深化“两法衔接”的角度提出下一步工作设想和打算,与会人员反响热烈。

  收到检察建议后,海门市农业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抽调执法人员深入全市12个区镇,开展农产品质量专项检查。对农药、化肥种子经营户进行备案登记,并对其经营资格、是否合格及使用期限等进行重点检查;对各大超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种植大户进行抽样,加大抽检范围,增加检测密度;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向经营户发送各类宣传材料两万余份,提高经营者安全意识。海门高新区也在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积极落实了检察建议中提出的三项改进措施。齐抓共管下,海门全市农贸市场各类新鲜蔬菜食品安全得到了有效防控,真正筑牢了百万海门人舌尖安全的“防火墙”。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