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院公诉处、通州区院:“药死”的麻雀被下的是什么毒?——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承办人:陆音、陈育
提 要
此案系保护民生民利的典型案例。南通、通州两级检察机关在履行审查起诉、二审检察职能时,注重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01案情故事
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顾忠付先后八次向他人收购非法狩猎的麻雀、珠颈斑鸠等野生鸟共计36000余只,其中珠颈斑鸠948只、麻雀35043只。在明知该类鸟中有毒的情况下,进行褪毛、去内脏等初加工后,销售至当地农贸市场、饭店供人食用,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6000余元。2公安机关在顾忠付家,现场查获珠颈斑鸠200只、麻雀3150只。经鉴定,查获的鸟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送检的珠颈斑鸠、麻雀肉中均检出呋喃丹成分。
02监督亮点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5日,以被告人顾忠付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以公诉机关指控顾忠付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不足作出一审判决,未认定该罪名。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派员调阅案卷、梳理证据后发现:1.原审被告人顾忠付在自己食用鸟肉及老主顾购买鸟肉时,会专门挑枪打的鸟肉,证明原审被告人对毒鸟的危害性有充分认识;2.原审被告人顾忠付从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到的鸟中能正确地挑出其认为是被毒死的59只珠颈斑鸠,经过鉴定,该鸟肉及内脏中均检测出呋喃丹成分,佐证了顾忠付主观上明知销售的鸟肉是有毒、有害的食品。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顾忠付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作出支持抗诉决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支持抗诉意见书,对原审被告人顾忠付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对原审被告人顾忠付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有理、有据、有力、有节的回应。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顾忠付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依法进行了改判。
03社会影响
此案系保护民生民利的典型案例。“毒鸟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既破坏生态资源保护,又损害民生民利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高检院关于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指示精神,对该类犯罪坚持从严打击、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被告人顾忠付,收购、加工并销售毒鸟肉,供人食用,作案时间长、生产销售数量多、销售金额大,依法应予严惩。南通、通州两级检察机关在履行审查起诉、二审检察职能时,注重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充分体现了抗诉的效果,是大力保障民生民利的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