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黑客”陈某将非法获取的网站后台管理权限(简称“webshell”),通过QQ出售给宋某、黄某等13人,非法获利6万余元。其后,宋某、黄某等人,通过非法获取的webshell,入侵8000余家网站,通过插播“小广告”非法获利341万元。
经过深挖细查,还查明:陈某将非法获取的某金融网站数据卖给孔某后,孔某从其中提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网络上公开兜售,非法获利3万余元。宋某非法控制他人网站后,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实施敲诈勒索。黄某大量购买他人信用卡,现场查扣有效信用卡287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犯罪事实。
8000余家网站被非法控制,且涉案人员多,被害单位涉及全国十多个省市自治区,该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如东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快批准逮捕9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6个罪名,公诉14名被告人。
2018年10月,如东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对14名被告人涉及6个罪名的所有指控,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单处罚金等刑罚。
二、典型意义
专业办案组引导侦查,1条报案线索办成14人6罪的窝案串案。该案由一起网站被黑的报案线索引发,如东县检察院网络犯罪专业办案组介入此案后,发现深挖下线人员的QQ群,并以此为突破口,引导全链条打击线上线下犯罪。在提前介入以及审查逮捕中,发现公安机关将侦查重点放在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3个罪名上,对其他线下犯罪存在取证不到位的情形。如办案组成员与公安机关共同抓捕黄某时,现场查扣了大量他人信用卡,遂要求公安机关对此展开侦查。但公安机关认为妨害信用卡管理与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犯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需要单独追究刑事责任。办案组结合牵连犯理论与本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并提起公诉。法院在判决时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黄某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外,办案组要求公安机关对孔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并最终成功将该案由3罪扩展至6个罪名,形成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主线,对网络犯罪链上游、中游、下游的完整、有力地打击。
厘清法律适用分歧,准确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合理认定量刑情节。本案是一起涉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有很多专业知识和问题需要厘清。办案组提出“网站架构、运行必须依托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非法控制网站必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论证思路,从而有力反驳了辩护人“非法控制网站不能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辩护意见,实现案件的准确定性。
针对犯罪情节的认定,由于非法控制网站数不能完全等同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为了合理认定量刑情节,办案组提出“网站数量+违法所得”双重证明模式,并就证明非法所得的证据发出10条取证建议,最终查明各被告人非法所得数额341万元。
三、社会影响
该案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全链条、全方位雷霆之势、重拳出击网络犯罪的决心和力度。该案中,检察机关没有局限于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罪名的办理,而是对网络犯罪滋生出的敲诈勒索、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下游犯罪进行了全力打击。
该案的办理,进一步明晰了“黑客”入侵网站中的常见法律适用问题,检察官专业办案组对“网站”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关系问题的论证处理,以及犯罪数额认定双重证明模式的采用,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该案涉及政府、教育、医疗、大型企业等8000余家网站,严重威胁网络安全,冲击社会大众网络安全感,该案的办理有效净化了网络环境,对社会公众网络安全感的恢复提升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人民网、搜狐网、江苏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相继报道该案,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和高效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