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汤德勇、李建国、张全峰、侯仲荣、汪云、杨吉好、黄克银等人先后租赁南通市某仓库作为屠宰肉牛的屠宰点。2015年5月起,被告人汤某某等为牟取非法利益,安排屠宰工人先向活牛胃部插管初步灌水,再向宰杀后的牛体内注入含生粉的自来水。宰杀后的牛肉在南通市崇川区端平桥农贸市场的摊位销售。各被告人约定注水牛肉的分配方式,销售方式冲销购牛款等。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汤德勇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共计达183320斤,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4058374元。2016年4月26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屠宰点查获尚未宰杀的活牛9头,已宰杀注水的肉牛三头,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水分含量分别为77%、80%、82%。
判决结果:
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当前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和信任体系建大环境下,顶风作案危害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是南通市首例长期性规模化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被告人长期以农贸市场为支点,大量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欺骗广大消费者,在辖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案件的办理,打击了注水牛肉黑色产业链条,维护了老百姓的健康权。其典型意义体现在:
一是探索了案件办理新机制。检察机关着力强化检察监督体系,发挥诉讼监督合力,完善检察监督格局,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平台的制度优势,分析研判危害食品安全线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公安机关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释法说理,精准打击犯罪,钝化社会矛盾。
二是厘清了法律适用老问题。如何界定客观方面,如何认定销售金额,如何明确证明标准等方面是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中的老问题。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疑案研讨会、检委会等,广泛听取意见,层层把关,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以该案为素材的案例分析被法学专业期刊《检察研究》录用,对办理同类案件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织牢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网。
三是打破了就案论案旧思维。检察机关克服就案论案的传统思维,积极实施社会治理。公诉部门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规范食品监管,推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确保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实现精心办理一案,推动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南通电视台、《江海晚报》、《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作了系列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