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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分析:南通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及分析
2019-02-01 10:14:00  来源:南通检察  作者:通检宣

  一、办案情况

  2017年8月以来,南通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5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件,其中10件已获回复,相关问题已整改到位;共督促回收和清理固体废物1524.63吨(其中危险废物823.67吨),共挽回公共利益损失1714.6671万元。目前,全市九家基层院均已解决了立案空白的问题,如皋市院还完成了起诉。

  二、主要经验做法

  《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实行减免,初步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相关制度。如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修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2017年8月份,我市如东县院针对当前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评估费用高昂的情况,参照本省其他地区相关司法实践,向南通市院和南通市环保局建议在南通地区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以有效降低公益诉讼成本,得到相关领导充分肯定。由专家辅助人评估环保损害赔偿数额这一做法,也在2017年底如皋市院提起的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得到了有效适用。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是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检测费、评估费、专家咨询费等普遍较高,相关部门在动用该笔资金时存在审批环节多、程序繁复等问题。有的因数额较大,要求走招投标程序,导致公益损害情形不能得到处置或不能及时处置,影响公益诉讼进程及效果。

  二是基层财政公务经费定额拨付,办案经费紧张。如启东财政经费拨付以上年度编制的预算为基础,按月拨付。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项目支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人均定额公用经费3.7万元减去财政控制的定额公务费,金额较少,主要用于弥补平日办案经费的不足;另一类则是按照实际用途,专项申请项目支出。公益诉讼经费使用限于项目支出范畴。公益诉讼工作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推行,2017年初未申报专项工作经费,如有经费支出只能通过专项资金申请,且需要评估公益诉讼所需经费情况,只能另行向市政府追加公益诉讼所需经费。2018年启东市院在破坏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对污染物的鉴定、对污染地环境的检测、对损失数额、修复费用等的评估,需要聘请专家参与或者委托专业的机构进行,需要数额巨大的办案经费,比如危险废物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造成的损失数额鉴定费用高达300万元,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前需垫付该笔费用,现有的办公经费无法保障,造成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困难。

  三是鉴定机构的选定无指导规则,鉴定、检测、评估费用的承担无专项资金保障。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常常需要就专门的问题进行专业鉴定。为兼顾办案效率、司法成本以及程序公正,检测鉴定机构如何选定无相应的指导规则。

  四是民行部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支付高额的前期费用,但缺少相关专项资金。追偿环境修复费用困难。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常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高昂的损害鉴定及修复费用。

  四、解决途径与理由

  解决公益诉讼办案经费保障问题。可通过建立公益诉讼维权专项基金予以保障。理由如下:

  一是提高检察机关办案主动性。检察机关可以就办案中需要调查的事项,根据案情需要,积极主动的开展调查取证或是委托有关机构部门鉴定评估。

  二是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有了公益诉讼维权专项基金,检察机关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不受羁绊,直接开展调查和委托有关机关鉴定,推动案件快速办理。

  三是对于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办案过程中除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外,还可以提供资金支持,相关费用可以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进行保障,解决社会公益组织“筹资难、立案难、举证难”的问题。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29日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