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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分析:南通市检察机关办理交通肇事类案件数据及情况分析
2018-12-18 16:39:00  来源: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南通检察

  随着国家对交通基础设施投入持续加大、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改善,便捷的交通出行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交通事故也保持着频发高发,交通肇事案件已成为常见、多发案件类型。2018年上半年南通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效裁判交通肇事案件292件,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值得引起关注。

  一、涉案人员“四多”。一是被害人老年人占绝对多数。311名被害人平均年龄64.2岁。其中,19岁以下5人、20-29岁以下10人、30-39岁10人、40-49岁28人、50-59岁46人、60-69岁98人、70-79岁83人、80岁以上31人,且各县(市)区均呈现老年被害人明显多于中青年人的特点。二是犯罪嫌疑人中青年人居多。292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41.2岁,其中20-29岁、30-39岁、40-49岁、50-59岁的人数基本相当,分别为66人、68人、70人、67人,另有19岁以下1人、60-69岁16人、70-79岁4人。青壮劳动力者占绝大多数。三是男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多。292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61名男性,31名女性。311名被害人中,有男性196人、女性115人。四是低学历犯罪嫌疑人多。292名犯罪嫌疑人中,有大学文化程度9人,大专25人,高中及中专52人,初中150人、初中以下56人,低学历人员犯罪特征较为明显。

  二、是涉案车辆“四多”。一是大型车辆肇事问题多。292件案件中,有53件肇事车辆为搅拌车、公共汽车或重型半挂车等大型车辆。其中,在路口争道抢道,未按规定减速、让行导致事故发生的30件,占比56.6%;车辆制动、灯光不合格9件,合计占比17%;车辆超载、超速14件,占比26.4%;53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38.7岁,低于本地同期同类案件犯罪嫌疑人41.2岁的平均年龄,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影响大;32件事故发生在车流量较大或车速较快的高速、国道、省道、城市道路上,占全部事故的60.4%;发生二人以上伤亡交通肇事案件有12件,占全部二人以上事故案件(21件)的57.1%;6件三人以上伤亡事故全部由大型车辆引发,事故后果相对比较严重。二是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多。292件案件中,158起事故与电动自行车有关,占比全部事故的54.1%,其中116名被害人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另有42名犯罪嫌疑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发生二人死伤以上交通事故的21件案件中,有17件与电动车有关,占比81%。三是肇事私家车多。肇事车辆中有小汽车126辆、电动自行车45辆、摩托车20辆、变形拖拉机9辆,其他车辆92辆,私人保有车辆在肇事车辆中占绝大多数。四是车辆保险发挥作用多。肇事车辆除电动自行车、人力自行车不要求强制保险外,大多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且由于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后续处理,为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创造了条件。另有3辆拖拉机、9辆摩托车、3辆货车、4辆小汽车未投保,这些车辆所涉19起案件10人被判实刑,实刑比例52.6%,远高于同期全部交通肇事案件26.7%的实刑率。

  三、事故发生“三多”。一是犯罪嫌疑人全责多。292件案件最终事故认定结论中,151件犯罪嫌疑人全责、141件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犯罪嫌疑人全责比例过半,但被害人有责数亦近半。二是道路路口事故多。在道路交叉路口,因同向行驶的一方车辆(行人)拐弯或不同方向交叉行驶的车辆(行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有126件,占比43.2%。三是低等级道路事故多。292件事故中,高速1件、国道22件、省道44件、城市道路68件、县以下道路157件。受道路里程数影响,县以下(不含县城街道)道路事故占比53.8%。

  四、案件办理程序“三多”。一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多。292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45人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其余47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刑拘、逮捕强制措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占比83.9%。二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多。292件案件中,232件以简易程序办理、60件以普通程序办理。简易程序办理案件占法庭审理案件数的79.5%。三是适用刑事和解特别程序多。292件案件中,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219件,占比75%,和解后均得以从宽处罚。54件赔偿或部分赔偿但未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得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案件办理结果“四多”。一是从宽处罚多。289名犯罪嫌疑人因为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当庭认罪等情节被从宽处罚,其中1人被减轻、288人被从轻处罚。另有3人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从宽处罚率98.9%。二是判处缓刑多。292名被定罪量刑的犯罪嫌疑人中,有90人被判处实刑,20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缓刑率69.2%。三是公诉部门办结案件多。292件案件中,公诉部门办理176件,占比60.3%,其余案件由检调对接部门办理。四是两院认同公安机关事故认定结论多。292件案件中,1件商请公安机关作出补充说明,没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根据事实、证据决定不采纳公安事故认定书意见的情形。

  针对以上交通肇事案件特点,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大对老年人特别保护的力度。在老年人道路安全意识差、判断控制行为能力低、伤害后果一般比较严重的情况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建议在制度设计层面,加大对老年人予以特别保护,赋予老年人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利,从重处罚与老人争抢道路的行为;在司法求助层面,加大律师,特别是法律援助律师在老年被害人案件中的参与度;在法律宣传层面,公安交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各种途径,教育广大驾驶员在行车时更多关照老年人,减少和避免恶性交通事故发生。二是加大刑事和解程序规范应用的力度。建议根据案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刑事和解赔偿最高额限制,严防“以钱买刑”造成司法不公,酿成不良社会影响。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不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不应当因为高额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而从宽处罚,更不能仅仅因为赔偿数额高于他人而适用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已积极赔偿,且赔偿数额已达到一定标准的,不能仅仅因为被害人家属仍对数额不满意无法取得谅解,而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机会。三是加大对不起诉、减刑、缓刑案件的审查力度。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提出减轻处罚量刑建议、审查同意审判机关减轻处罚裁决的职权,均应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统一全市同类案件司法尺度,明确缓刑案件与不起诉案件的司法界限,避免因为轻微刑事案件的轻重处理不当,影响司法公信力。四是加大车辆生产、销售、行驶环节的执法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在生产、销售环节对超限速、超限重电动车加强严管;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严格按电动摩托车的标准执法,加速不合格车辆的报废、更新力度,要求驾驶员具备驾驶证,在电动车新国标生效后还应当具备行驶证、交纳交强险;对违规载人、载重的电动车要严格执法,切实改变现行事故认定中部分超标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的做法。同时加大对制动、灯光、载重等安全隐患多的重型车辆、无牌无证摩托车的监管力度,及时防范车辆“带病上路”,将事故防患于未然。五是加大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力度。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交通标识合理化设置;公安交警部门、相关车辆归属单位应加大对驾驶员的教育、处罚力度,避免简单以处罚替代教育、以处罚实现创收;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强化守法教育和安全教育,尤其要有针对性的“送法下乡”,在全社会营造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六是加大交通肇事案件专业化办理的力度。一方面,交通肇事案件绝大多数系简单案件,办案周期短、自首坦白率高、适用简易程序多,可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另一方面,交通肇事案件多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有其专业化的办案要求,可以构建专业化的办案组织。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