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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查|宋某某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不起诉决定申诉案公开审查
2020-05-15 16:32:00  来源:南通检察  作者:通检宣

  申诉人宋某某,女,系吴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6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申诉人宋某某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20年4月20日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申诉人宋某某认为:1.吴某某的犯罪情节,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2。吴某某不能认定为自首。3.吴某某不属于积极赔偿。4.吴某某案发时,年龄仅68周岁,不符合缓刑和不诉的条件。5.吴某某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的情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本案符合立案复查规定,决定对本案立案复查。通过立案复查、公开听证,承办人着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逐一回应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受邀参与听证的人民监督员发表了意见。经全面审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吴亚林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案件结案。

  编辑:陈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