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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查|施某某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对宋某某判处缓刑申诉案公开审查
2019-05-14 11:14: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2019年2月21日,海门市院采用公开审查的方式,顺利办结施某某刑事申诉案。

  申诉人施某某,男,系宋某某非法拘禁案被害人。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7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10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26日,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14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申诉人施某某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84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于2018年12月27日以来访方式向海门市院申诉。

  申诉人施某某认为:1.本案是共同犯罪,宋某某是主犯之一,在犯罪中起关键作用,不应该被判处缓刑。2.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未提出可以适用缓刑。3.作为原非法拘禁案中仅仅诱骗申诉人出门的柴某某都被判处10个月实刑,作为主犯的宋某某不应该适用缓刑。4被告人宋某某未向受害人道歉,未取得受害人谅解。5.被告人宋某某有多次威胁恐吓拆迁户劣迹。

  海门市院受理后,经全面审查,认为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申诉人施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案件作审查结案。

  通过公开审查,承办人着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逐一回应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受邀的律师参与了答复,解答了申诉人提出的疑问。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