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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公益诉讼知识问答(二)
2019-09-12 15:04:00  来源:南通检察  作者:南通检察

  1、什么是公益诉讼?

  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授权的一般民众、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2、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优势有哪些?

  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能够从大局出发,审慎、规范行使公益诉权。

  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5、哪些人会成为公益诉讼的被告?

  民事公益诉讼: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6、什么是诉前程序?

  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在提起公益诉讼前设置的法定程序。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

  7、诉前程序如何使用?

  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办理,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8、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

  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

  9、公益诉讼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民事公益诉讼: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行政公益诉讼: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