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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公益诉讼知识问答(一)
2019-09-12 15:01:00  来源:南通检察  作者:南通检察

  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什么时候确立的?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什么是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民事公益诉讼:(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污染环境类、破坏资源类(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等),如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固废、乱丢乱埋医疗垃圾、乱砍滥伐林木、私自开采矿产资源、擅自在河道挖沙、违章搭建构筑物等;(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存在缺陷的食品药品等。(3)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以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

  行政公益诉讼:(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违法占用耕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在农用地挖塘养鱼、未取得许可证采矿、砍伐林木等;(2)食品药品安全:无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无证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生产经营农药残留或重金属污染物质、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3)国有财产保护: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经营性国有财产、社会保障类财产、税费等国有财产受损;(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机关违法低价出让土地、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签订出让合同不作为、不按合同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法使用或闲置土地等。

  4.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有哪些规定?

  民事公益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5.检察机关如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民事公益诉讼:发现线索→立案→调查及收集证据→审查→诉前程序(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可以支持起诉或提起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发现线索→立案→调查及收集证据→审查→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在期限内未履职到位)。

  6.生活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如何向检察机关反映?

  如果你在生活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可以手机相机等记录证据。然后至当地检察机关反映或拨打举报电话:12309。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