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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证思考
2020-09-30 11:24: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文/任留存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新冠病毒疫情对刑事案件的取证提出了新的考验。与此同时,犯罪的网络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网络犯罪具有现场虚拟化的特点,电子数据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一、取证方式改进的思路

  (一)构建以电子数据为中心的证据体系

  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证据之一,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部分案件依据电子数据甚至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只需按图索骥,跟相关被害人开展适当核对工作,即可证实全案犯罪事实。同时,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又是接触成本最低的取证方式,鉴于当前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尽可能减少人员因办案带来的流动,应构建以电子数据为中心的网络犯罪案件证据体系。

  (二)探索非接触式方式取证

  如果说网络时代促使我们要构建以电子数据为中心的刑事犯罪案件证据体系的话,那么疫情则进一步促使我们要探索更多的非接触式取证方式,诸如视频远程取证、线上取证等。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规范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方式予以了明确,包括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调取、冻结电子数据等。上述方式大都可以通过非接触式方式开展。同时《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指出: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二、取证方式改进中的坚守

  (一)坚守取证应以合法性为前提

  合法取证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应做到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以及证据形式合法。侦查部门应严格依法开展取证工作,同时对于采取类似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等特殊方式的,还应当遵照《规定》《规则》和《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子数据提取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二)坚守取证应以真实性为底线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任何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均不能被刑事诉讼采信,故侦查部门应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确保证据完整性、真实性,保证电子数据等证据从生成、存储、传送、收集等环节均不被删改,同时注重其他佐证材料的补充作用。

  三、取证方式改进的举措

  (一)依法规范收集电子数据

  侦查人员应高度重视电子数据收集和提取程序的合法性、数据的完整性、技术标准的专业性等问题。

  1.重视原始存储介质,及时、全面取证

  (1)及时取证原则

  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必须以极强的时效性弥补网络犯罪无地域性的特点,一旦错过了时机,电子数据取证难度增大,甚至可能造成数据信息的灭失。司法实践中,应强化侦查人员及时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紧迫感,严格执行《规定》《规则》,及时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及时提取电子数据。

  (2)全面取证原则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既包括数据本身的完整性,也包括其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故在网络犯罪取证时,不仅要全面收集主体数据,还要注重收集包括附属数据在内的全案数据资料,从而使电子数据本身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既不能片面提取自以为和案件有关的部分数据内容,也不能只提取主体数据,不提取附属数据。

  2.重视收集、提取笔录,合法、规范取证

  (1)合法、规范取证

  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提取证据。第一是取证主体合法。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需为侦查人员,且须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取得有关执业资格,并且通过相关部门的专业评测具有一定的现场勘察、操作能力。第二是取证程序合法。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展开,只有侦查人员利用合法的技术手段、通过法定程序所取得的电子数据才具有可采性与证明力。第三是取证程序、措施规范。取证过程中不仅要根据法律出示证明文件、进行收集与提取活动的工作人员也必须在两人以上,不能采取任何改变计算机或存储介质中数据的行为,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提取电子数据后, 杜绝使用原始证据进行勘验、分析和鉴定等。

  (2)重视收集、提取笔录

  一方面应当严格执行《规定》《规则》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规定和要求,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内容。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进行补强,证明电子数据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建立证据链保管制度

  确保电子数据自收集时起,就一直处于连续保管状态,使每个流转阶段的电子数据都处于实质上的相同状态;通过哈希函数、数字签名等比对技术手段,确保所获取的电子数据复制件同原件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同时创建完整的电子数据原始介质扣押、保存、移转、提取、保存、分析、鉴定等书面记录来证明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书面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触电子数据的时间、人员的信息、证据形态、保存方式等。

  (二)依法开展非接触式取证

  非接触式取证方式主要有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远程录像,电子数据冻结及调取等,远程视频取证、区块链及第三方存证也渐渐进入司法实务的视野。在此仅就远程视频取证、线上取证平台和区块链存证做简单介绍。

  1.远程视频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证人因身患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准其不出庭或者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无疑明确了远程取证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需要说明的是,采用远程视频取证模式,询问被害人、证人形成笔录材料的,询问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并由询问人制作情况说明以弥补笔录材料缺少被询问人签字的缺陷。

  2.线上取证平台

  线上取证平台多为线上数据查询平台,为司法实务部门依法办案,提供查询相关数据便利,可实现司法实务人员不到现场即可调取相关电子数据的功能。线上取证较实地调取的区别在于电子签章效力的认可。根据《关于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意见》,电子签名具有等同签字的效力。笔者以为,电子签章具有唯一性,且有其防伪认证,同时时间戳的出现也有利于进一步证明电子文件产生的时间及内容完整性,能够解决电子文件的内容和时间易被人为篡改、证据效力低等问题。

  3.第三方存证

  2012 年起,国内陆续有多家企业推出了数据保全、电子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等业务。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又首次采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公开宣判。笔者以为,在刑事诉讼中,也可利用上述公司或平台产品,结合区块链技术,开展非接触式取证探索,包括向上述公司调取已保全的证据等,进而尽可能减少因取证带来的人员流动,做到让数据多走路,让人少走路,构建以电子数据为中心的非接触式取证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