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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风险防控】金融犯罪风险防范
2021-04-29 10:51: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以案释法

  预防胜于惩治。南通检察现开设【涉企风险防控】专栏,以近年来办理的涉企案件为切入点,揭示企业经营中常见、多发的法律风险点,助力企业稳发展、避风险。

  今天的主题是金融犯罪风险防范。大数据、移动支付、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提供了助力和平台,金融犯罪呈现隐蔽性、复杂性、跨地域性,对该类犯罪的根本治理需依托于全社会的智力成果和精诚协作。

  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充值返利”为诱饵,利用商务平台上缴保证金或充值投资,吸收金额高达1248万元!原本在家纺城从事正规门市经营的吴某某走上非吸的“歪路”。

  组织推介会、口口相传、发微信朋友圈广告……吴某某在担任浙江H文化发展有限公司“Z商城”南通区域经理的期间,通过各种手段在南通地区推广介绍“Z商城”平台。2017年2月至8月期间,吴某某发展了茅某某等85户商家注册成为“Z商城”商家并进行投资,共计投资金额为1248万余元,61家商家亏损,亏损金额为429万余元。其中吴某某作为区域经理介绍商家注册进行投资,获得投资金额9%的提成,吴某某本人实际获得业务提成费124万余元。

  2020年9月17日,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出赃款。

  检察官寄语

  增强法律意识,远离非法集资,牢记六“不”口诀:“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违规吸储不参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普法拓展

  非法集资有哪些手段和形式?

  一是利用以“养老产品”投资名义,或者以“养老投资”为名义等形式向中老年人进行非法集资。类型主要有:只要投资就能成为“顾问”或养老院的会员,凭会员享受优先入住养老院和优惠房价,每月还可获取一定数额分红等回报;借“预定养老床位”的名义,收取数额不等的入住预订金,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和享受优先优惠入住等;打着“度假、养老”的旗号,推出针对老年人的养老投资项目。

  二是以专业合作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表面看是各种专业合作社,但事实上却难觅实体企业的影子,打着高利或高分红的幌子,以揽储形式骗取群众入股,近而演变为吸储与放贷机构,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三是以钱币回购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先成立正规的钱币收藏公司,利用赠送纪念币等形式招揽客户,向客户推销世界各国的纪念钞,这些纪念钞多为经济不发达国家的价值较低的币种,普通群众难以识别,并且以高出市场价数倍的价格出售,承诺一年后以购买价格120%左右的金额回购。犯罪分子在一年尚未到期,就关门逃匿。

  四是以教育培训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利用开展教育培训业务,收取客户大额资金,按照缴纳金额大小赠与数量不等的课时,一定期限后返还本金。

  五是旅行社以旅游保证金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旅行社在收取出境保证金后,以给付高息的形式,延期返还保证金。

  六是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P2P方式非法集资。P2P借贷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P2P公司)在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此类犯罪一般采取先在互联网上开设有关网站,对外宣传是新型的P2P投资模式,在公司网页上公布投资标的,这些标的往往是虚假的,承诺高额收益。投资人在该网站平台注册、投资。而事实上,这个网站只是作为融资平台,这些资金往往被犯罪嫌疑人挥霍。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