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教育整顿】市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2021-04-23 16:58: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根据《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重点整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办案回避制度;泄露办案工作秘密;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检察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在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

  三、重点整治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检察人员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

  四、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

  五、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对于审判人员违规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或为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提出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跟进监督;对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或者应予收监,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

  六、重点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重点整治检察公共服务中服务不主动、不精准、不高效问题

  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发布信息不规范、不准确,公开信息中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群众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二次程序回复、办理进展答复不及时;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制发不规范、不合理,质量不高;检察普法宣传力度不够、覆盖面不广。

  八、重点整治检察诉讼环节当事人及律师权益保障不到位问题

  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程序性告知义务重视不够,告知不及时、有遗漏;违反规定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执业权利;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