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党史壮阔宏伟,90年检史荡气回肠。为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把党创立之初就建立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融入党史学习教育,延续、传承好‘红色检察’的历史基因”要求,南通检察现开设【检述检史】专栏,听检察官讲述检察史,重温光辉岁月。
中国检察史·第四集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联合召开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同时也是第一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并进一步修改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两个法律文件施行了三年,推进了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
在1950年内,先后四次分别由中共中央发布指示和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下达文件,督促检察机关的建设。195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国50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
1953年,“人民检察署”的称谓开始消失,代替它的是“人民检察院”。这一改变,发生在新中国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之后,是毛泽东主席亲自作出的。1954年6月到9月,检、法两院组织法在彭真直接领导下同时起草。毛泽东主席提议,检察署改为检察院;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个提议,一致同意改“署”为“院”。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四条,对检察机关的设置、职权和领导关系作了规定。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是在这次会议上,张鼎丞当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是共和国第一个由人民代表选出的最高检察长。在政治运动此起彼伏的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张鼎丞连任三届检察长。
1954年3月至1956年8月之间的检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押的1062名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的战争犯罪分子进行了侦查、起诉和处理。
195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部分地方也相继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到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级机构普遍建立。在15个铁路局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在50个铁路分局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1955年9月2日,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成立。9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任命黄火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这是一段永远被铭记的岁月,我们的检察事业从此和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乃至国家命运紧密联系起来。人民检察事业如同出生婴儿,蹒跚学步,但寄托着党和人民的期望,肩负着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重任,披荆斩棘,一路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