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公益诉讼常态化开展“回头看”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通知》精神,崇川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就长江南通段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问题开展“回头看”。
2019年,崇川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长江南通段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可能存在行政监管漏洞,长江环境污染隐患风险较大。该院成立员额检察官牵头的联合办案组,以船舶残油、化学品洗舱水等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为主题申请研究课题,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调取台账资料等形式开展调查,撰写详实的调研报告并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相关事例入选最高检《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白皮书》。
2020年6月,长江干线海进江首座洗舱站——中化南通石化储运有限公司洗舱站正式投入作业服务。2021年3月1日,崇川区检察院由院领导牵头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实地走访中化南通石化储运有限公司洗舱站,详细了解洗舱站的运作流程和洗舱水的收集、处置情况。经了解,船舶洗舱后可实现“气不上天,油不落地”,有效清理每个环节的污染物。
南通因江而生,因江而兴,216公里的沿江岸线是南通极其珍贵、不可替代的自然禀赋,是支撑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极其重要的战略资源。崇川区检察院高度重视长江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整合优质资源成立长江大保护专业化办案团队,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保护长江相关工作两次接受省市代表委员的集体视察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肯定,被央视《今日说法》《法治日报》等权威媒体采访报道。
检察机关对彭某某等人提起公诉
2020年以来,崇川区院主动将“长江大保护”融入检察工作,对审查起诉的所有涉江刑事案件逐案研究,同步启动公益诉讼。对以彭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垄断长江B7浮水域非法采砂业,向非法采砂船船主收取“保护费”的刑事案件,追究刑责同时,针对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破坏问题,一并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彭某某等5人在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专家评估费等共计77万余元。该案成功宣告了黑社会组织领导者对未直接实施的非法采砂行为,仍需承担长江生态环境修复的连带责任,获评全省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工作典型案例。
开展增殖放流,投放一千多万尾鱼苗
崇川区院将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作为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在全市范围率先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衔接机制,先后促成行政机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53件,引导79名长江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赔偿协议,缴纳了生态赔偿金。主动与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构建长江渔业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将刑事犯罪嫌疑人缴纳的渔业资源赔偿金全部用于长江增殖放流,已向长江增殖放流鱼苗一千多万尾。
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要求,办理盗捕1800余公斤梅童鱼的首批公安部督办的“长江禁渔2020”刑事案件,被最高检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就夏某某等9人非法捕捞长江刀鲚案,向南京环资法庭单独提起全市首例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让长江非法捕捞者为受损的公益“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