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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保护】百尾鳗鱼苗放归长江!
2021-03-03 14:43: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3月2日上午,启东市检察院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启东派出所、启东市北新镇派出所、启东市渔政监督大队前往长江启东段戤效港附近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 检察官用镜头记录下放流现场的画面

  本次放流的对象主要是前期查获的100多尾野生鳗鱼苗。2021年2月20日,犯罪嫌疑人施某在长江启东段一堤坝附近实施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除了鳗鱼苗网、浮子筏等作案工具之外,公安机关还从施某家中搜查出100多尾野生鳗鱼苗。到案后,施某对其多次使用禁用的网具在长江附近水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野生鳗鱼苗属于珍贵的长江鱼类资源,被称为“水中软黄金”,在2014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目前还不能实现人工繁育,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禁止捕捞淡水中的鳗鱼。施某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的行为,不仅破坏长江鳗鱼资源,还对长江其他渔业资源和整个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增殖放流,可以直接弥补一部分渔业资源损失和促进生态环境修复!”为此,启东市检察院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共同履职,见证百尾鳗鱼苗放归长江。

  针对近年来在长江水域禁渔期内大量发生的非法捕捞犯罪,启东市检察院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严厉惩治犯罪的同时,加强公益保护的力度,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促进长江渔业资源恢复,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保护长江

  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开始施行,为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提供了法治保障。对此,启东市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项检察职能,从支持、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打击长江流域违法犯罪等角度出发,助推长江保护法的落实实施。

  · 非法捕捞知多少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包括五类区域: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大型通江湖泊、其他重点水域。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