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恬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2014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检察官说
2020年10月17日,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这一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将“强制报告制度”正式写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出台时间不长,但是这项制度的落地,确系当前形势所需,对于持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构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制报告制度到底是什么?应该由谁来报告?在什么情况下要进行报告呢?
2月24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申恬,走进FM106.1电台直播间,为听众们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
法条解读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对必须实施报告的9种未成年人受侵害情形也是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以上九种情况均属于需要报告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有报告义务的主体需深知,向相关单位报告侵害未成年人线索是义务、是落实法律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行为,如果掌握线索不予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我们会视情况予以行政、刑事追究。只有揭发问题才能彻底解决问题,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大家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强制报告制度、在报告行为上要果断和迅速,只有这样,强制报告制度才能真正成为反侵害未成年人的“一线防守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