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没有足额泰达币(虚拟币,简称U币)出售,但因自身经济拮据,便向他人谎称其靠谱朋友处有U币售卖,随后将自己另外一微信作为“靠谱朋友”介绍给他人,趁机再诈取对方钱款。近日,被告人王某因犯诈骗罪,经启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年近40的王某是陕西人,平时爱好虚拟货币投资。2022年12月7日晚,王某突然收到之前通过虚拟币交流群中添加的微信好友沈某消息。沈某称自己急需购买价值十万余元的U币,询问王某是否有U币出售。王某因之前投资不善导致经济紧张,见该微信好友主动提出购买如此多的U币,而虚拟货币交易处于灰色地带,对方又是从未谋面的微信好友,王某顿时萌生诈骗之念,决定趁机从对方身上捞一把。
(王某与沈某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
为骗取对方信任,王某谎称自己认识的一个朋友处有大量U币出售且为人靠谱。随即,王某将自己使用的另一微信“财多多”推荐给被害人。为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王某在“财多多”微信上向沈某询问其购买U币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以及购买U币的用途,如果有非法用途便不会售卖给被害人。被害人沈某见对方如此严谨,彻底放下了戒心。随后王某与对方谈好以人民币115000元的价格交易16000个U币。沈某当晚向王某提供的银行卡汇款115000元后,发现自己的U币账户并未收到相应U币,且已联系不上“财多多”,便急忙向王某询问情况。王某却称自己仅仅是介绍人,出了事情概不负责,随后不再理睬沈某。王某收到上述钱款后用于偿还欠款、支付房租及其他消费。
沈某发现被骗后报警,2023年12月14日王某在陕西省西安市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检察官提醒
根据国家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且风险较大,极其容易导致财产权利受损。同时在我国,买卖外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否则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