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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木条能致死?海门区院把“八号检察建议”宣讲搬上公诉席
2022-05-26 09:01: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没想到一根木条会引起这么大的危险,我们以前在运输和装卸货物过程中也忽视安全问题,偶尔会图方便随手在道路上丢丢杂物,以后绝不能乱丢乱扔物品,保护别人也就是保护自己。”近日,在江苏海门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庭审旁听现场,货运驾驶员老陈由衷对检察官感叹道。

  时间回到2021年4月9日。当天下午,被告人赵强(系化名)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G228国道行驶到海门区临江闸桥地段停车卸货。卸完货后,赵强随手将车厢内的两根垫货木条(分别长1.23米、1.22米)丢弃在路上便驾车离开。约15秒后,一辆二轮摩托车行经至此,与被告人赵强丢弃在机动车道内的垫货木条发生剐蹭后摔倒,驾驶员因大失血而死亡。

  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赵强移送到海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该院遂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检察机关联合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实勘,承办检察官走访了案发当天路线和事故现场;同时赴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调取了事发路段的车辆通行数据、交通事故数据及本地二轮摩托车保有量数据,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打牢证据基础。

  经补充侦查查明,事发路段日均机动车通行量超9000辆;同时侦查实验表明,驾驶与被害人同类型摩托车以相似速度行经事发路段,在发现木条前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强在人车流较大的国道上丢弃木条的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程度,而作为职业货运驾驶员,赵强应当预见前述危险,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主观存在过失,应当对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遂以赵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进一步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海门区检察院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货物运输、装卸货作业中的风险隐患,在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时,邀请货车挂靠单位安全主管人员、部分当地货运驾驶员到场旁听。在庭审教育环节,公诉人以案说法,开展安全生产、安全运输法律法规宣讲,并就安全事故预防提出建议,引起旁听驾驶员群体的共鸣。驾驶员纷纷表示要从中吸取教训,增强安全运输意识;听庭的挂靠企业代表也表示要认真履行运输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员工安全生产、安全运输教育培训力度。

  海门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