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已经八年多了,国家对醉酒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社会共识。然而,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2018年8月10日凌晨1时20分左右,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与新328国道交叉路口北侧时,撞上了路中间的隔离栏,汽车和隔离栏受损,车内的两人也受了轻微伤。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到场处理。
经查,车内两人都姓韦,是堂兄弟。8月9日晚,大韦跟同事吃饭喝了酒,回家后接到堂弟小韦的电话,说心情不好想开车兜兜风,于是两人就出去了。
小韦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海安市西热路、海防路、上湖大道至南通理工大学海安校区西侧地段时,小韦发现自己不认识路了,在明知被告人大韦已饮酒,且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仍指使大韦来开车。
近日,海安市检察院对被告人大韦、小韦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经海安市法院审理后,大韦、小韦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小韦指使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大韦具体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二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
小韦交代让其哥哥开车时,心里抱有一丝侥幸:这么晚交警也不会上路检查,但是没想到会发生事故。为此,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时刻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
(唐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