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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谎称发放扶贫款 实则偷偷办贷款 海安市检察官:远离花式“骗老”
2019-07-24 14:48:00  来源:海安检察  作者:通检宣

  国家出台各项优惠政策,推动精准扶贫工作开展,一些不法分子竟借着扶贫东风,瞄准年纪较大、文化程度不高、防范意识不强的老百姓,以发放“扶贫款”之名,行保单贷款诈骗之实。6月24日,由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安市法院对张某、吴某、奚某、林某等4名被告人以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觅得“生财之道”

  张某今年41岁,2018年9月,张某找到曾帮自己代办贷款的泰州姜堰人吴某,希望吴某帮助办些贷款用来周转。由于张某不符合贷款条件,吴某向他建议可以办理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质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张某自己并没有保单,无法办理质押贷款,他于是想到了寻找他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自己从中牟利。

  张某找到自己的女友林某及林某的母亲奚某,想让奚某介绍他人来办理保单质押贷款,然后张某与吴某从中收取贷款金额50%作为“渠道费”,其中25%给吴某和他的上家,张某拿15%,剩下的10%作为介绍费给介绍办保单质押贷款的人。

  编造“扶贫款”谎言

  实际招揽他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时,奚某等人编造了免费领取扶贫款的谎言。

  奚某联系上了同行崔某,谎称自己手头有国家扶贫项目,也就是通过特殊渠道可凭保单领取到“国家扶贫款”,但是需要崔某介绍他人携带保单前来办理。随后,崔某向60岁左右的海安人葛某、如皋人卢某等人进行宣传,并将葛某、卢某等人带到了奚某、张某、林某3人面前。3人又对葛某等人宣称“国家扶贫款”免费发放,但是需要收取50%的“渠道费”。葛某、卢某等人信以为真。

  2018年10月,葛某、卢某等被害人按照奚某的要求,带着自己的保单和银行卡,在奚某、张某、林某3人的带领下,找到办理“国家扶贫款”的渠道——吴某。

  为了尽快拿到贷款,吴某默认了奚某、张某、林某3人编造的“国家扶贫款”谎言,用被害人葛某、卢某等人的手机下载“掌上新华”等保险公司APP软件,并将被害人提供的保单、银行卡等信息,通过手机发送给保险公司业务员朱某,通过朱某的操作将葛某等人的保单质押贷款。葛某、卢某等被害人发现银行卡里真的多了几万元,按照事先约定,将50%的“渠道费”交给了张某等人。殊不知,这些钱其实是将他们的保单质押后获取的贷款,是要连本带息全额返还的,一旦不还款,保单就会失效。

  诈骗伎俩被揭穿

  领了“扶贫款”没几天,有被害人发现自己手机里存了一条保险公司发来的短信:“您在我公司的保单于2018年10月10日进行了质押贷款业务”。被害人看到“质押贷款”这几个字,突然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原来自己拿的钱根本不是什么“扶贫款”,而是用自己的保单质押获得的贷款,自己只得到其中的一半,另一半被吴某、张某等人骗走了。随后,几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2018年10月9日至11日间,被告人吴某、张某、奚某、林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合计骗得葛某、卢某等5名被害人“渠道费”合计人民币13.1万元。

  今年3月27日,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依法对张某、吴某、奚某、林某进行讯问。案件判决之前,吴某、张某、奚某等人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的损失全部挽回。

  6月24日,经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安市法院对张某等4人以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主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奚某、林某被判处缓刑。

  【检察官说法】远离花式“骗老”

  如今,很多保险公司都有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不需专门渠道,只要下载对应的软件,输入自己的身份信息、保单号等资料,符合一定条件就能直接贷款。

  本案被害人的年龄均在50岁到65岁之间,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很多年龄较大的被害人不会使用手机软件、不知道自己可以申请贷款来进行诈骗。

  如今,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繁多,不少骗子直接将下手目标锁定老年人。究其原因,老年人往往有一定积蓄,但自身防范意识较弱,与外界接触有限,消息相对闭塞,加之有些独居老人缺少关爱、少人交流,很容易被骗子的花言巧语所迷惑。

  老年人防骗,切记不贪图小利、不相信一夜暴富,对于免费发放钱和物一定要慎之又慎;对陌生人切记不轻信、不盲从,要多求证,多与亲戚朋友探讨,亦可向司法机关咨询;办事要通过正规途径,不抱侥幸心理,不图走捷径;平时多读书看报开阔视野,提高防骗能力。

  当然,家人与社会的关爱不可或缺。当我们感叹时间都去哪儿了,不如多点时间陪陪父母家人。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