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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冒充他人专利产品被判刑 南通检察官说法:经营活动应守法
2019-07-17 17:16:00  来源:南通检察  作者:通检宣

  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朱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南通某化工厂宣传册,委托某复印社以南该化工厂的宣传册为蓝本,仅修改了发明专利号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印刷了海安某机电公司的宣传册2000本,用于推销产品锅炉清灰剂。被告人张某甲还委托一家网络公司制作公司网页。上述宣传册封面及互联网网页中均载有“发明专利号ZL9710××××.4”字样,与他人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相同。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朱某向18家单位销售锅炉清灰剂计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朱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锅炉清灰剂产品的宣传册和公司网页上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号,将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易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危害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非法经营额达4917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检察官提醒,经营活动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2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编辑:郭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