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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向藏匿在城市中的流动炸弹说不——潘某某危险作业案
2022-03-16 09:16: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崇川区院:向藏匿在城市中的流动炸弹说不——潘某某危险作业案

  承办人:王志良 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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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该案系全省首例危险作业案。危险作业罪是《刑罚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新罪名,没有类案和量刑指导意见供参考。办案组通过精细梳理案件事实,自行补充侦查关键证据、引导公安机关捕后继续侦查,精准适用法律,打击非法流动加油类犯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5、6月至2021年4月,潘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行改装的装有塑料油桶的金杯面包车以及装有不锈钢油桶的东风汽车,采用外置电瓶搭电驱动油泵方式为他人汽车加油作业,共计销售汽油6000余升。2021年4月14日,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潘某某于同月22日将储存有汽油的改装金杯面包车停放至某居民小区路边,经联系后于同月27日从该车中取出装有十余升汽油的塑料油桶为他人驾驶的汽车加油,加完油后再次进行加油作业过程中,违规用电瓶为油泵搭电,导致面包车起火,因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未酿成严重事故。火灾造成潘某某双下肢烧伤,现场附近三辆汽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受损,临近住户的两台空调外机受损。

  检察履职

  自行补侦,评估“现实危险”。危险作业罪是个新罪名,有个关键构成要件,即“现实危险”。审查逮捕环节,办案组针对本案在“现实危险”方面证据不足、定性存疑的问题,赴案发现场亲历勘查,查明火点距离居民住宅极近、火灾已造成一居民小区围墙烧损、过火面包车内依旧残余汽油味、旁边十余米高处树叶烤焦等细节;走访具有20余年消防经验的火灾调查员补充取证,查明火势非常猛烈,已产生爆燃和流淌火,一旦引起爆炸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在此基础上,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具有“现实危险”,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引导侦查,补强证据链条。案件批准逮捕后,从现场勘验、专家意见、作业方式、作业频次等方面提出7条继续侦查意见,建议公安机关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危险性评估。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认为该非法加油车储存的汽油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性,爆炸后会导致周边行人和车辆受到严重伤害和损失。如不能及时扑灭初期火灾,会引燃附近有关楼层甚至可能蔓延至整栋建筑,火灾产生的有毒烟气会给小区居住人员造成严重伤害。上述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本案“现实危险”证据链条。

  突破防线,力促真诚悔罪。审查起诉环节,办案组经细致审查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发现本案改装面包车内置电瓶在作业时被移动到车门附近,并与油泵相连。该现场与潘某某一直供述的其引起火灾的搭电行为“是为了启动车辆、转移车辆”不符。通过严密证据开示,潘某某最终承认搭电的真实目的为再次作业,深感愧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变更措施,体现司法温度。本案被告人潘某某被逮捕后,其子突遭交通事故生命垂危,急需其筹钱救人。针对这一变故,办案组第一时间赴救治医院核实其子受伤情况,督促潘某某主动赔偿火灾事故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在此基础上,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充分听取与会代表委员意见并变更潘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外,针对潘某某家庭困境,崇川区检察院为其子争取到慈善救助金和司法救助金共2万元。

  专项整治,推动源头治理。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成品油非法运输整治未到位、年检不合格或报废车辆管理不到位成为非法流动加油工具等问题,崇川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和刑事犯罪风险提示函。相关部门对重点道路建立联合检查,仅2021年8月2021年10月,全市交警查获流动加油车13起;针对非法流动加油车多使用逾期未年检等车辆,共查处逾期未检车辆等重点违法8275起。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省首例危险作业案,所涉“流动加油车”型危险作业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严格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作业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小事故,但极易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流动加油行为,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要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否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进一步推动全市非法流动加油车专项整治。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