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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彭某某司法救助案——崇川区院通过公开听证提升司法救助公信力
2020-06-15 15:33: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彭某某,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系原案被害人。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南通市崇川区某路口与步行的彭某某发生碰撞,致彭某某重伤二级。案发后,王某弃车逃逸。经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3.3mg/100mL,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检察履职情况

  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掌握救助线索后,主动联系彭某某,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彭某某先后9次住院治疗,接受了双侧髂内动脉造影、左侧髂内动脉壁支等手术,计花费医疗费32万元,后续还需系列康复治疗。王某仅支付6万元医疗费,且肇事车辆无保险,无法获得赔偿。彭某某因交通事故受重伤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妻子右手天生残疾,且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抚养,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彭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为规范、透明开展司法救助,该院组织召开了由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的公开听证会,围绕证据材料、救助金额等关键问题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和质疑,阐述司法救助工作规定。最后,与会人员对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伤害、个人及家庭实际面临的困难提出的司法救助意见,表示一致赞同,认为检察机关的救助既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精神,也与被害人及其家庭实际面临的困难相吻合。2019年11月5日,该院结合听证会意见,决定向彭某某发放10万元司法救助金。与此同时,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在为救助申请人彭某某争取经济救助的同时,积极采取多元化救助措施,及时将彭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情况告知救助申请人彭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经与多方沟通联系,泗县残疾人联合会特事特办,为彭某某妻子房某某办理了肢体四级残疾的残疾证,为救助申请人彭某某家庭打开民政救助绿色通道。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评为2019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本案是南通检察机关首例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担任公开审查听证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和司法规范,提升了司法救助公信力。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