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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地区金融犯罪案件分析报告
2020-09-22 14:31: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产业特别是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方式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成为威胁国家金融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的一颗“毒瘤”,严重影响了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如北京e租宝案、江苏钱宝案、昆明泛亚案等,未兑付金额均以百亿元计,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南通作为东部沿海城市,经济较为发达,社会资金充足,金融犯罪也日益猖獗,给经济社会带来了许多挑战。现就本市近三年以来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一)从受理案件的数量上来看,金融犯罪案件受理件数和人数都在逐年递增,尤其是在2019年呈现了爆发式增长,受理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上升31.2%和121.2%。

 

 

 

 

  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主要集中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占了金融犯罪的绝大部分。2019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受理数达到66件254人,同比分别上升144.4%和316.4%,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到金融犯罪的54.1%和73.6%,是案件数量爆发式增长的主要原因。金融诈骗罪案件受理件数总体较为稳定,但人数有所增长,其中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案件增多,信用卡诈骗罪案件有所减少。2019年集资诈骗罪案件受理数达到9件18人,同比分别上升50%和100%。

 

 

 

 

  (二)从涉案人员的构成上来看,近三年金融犯罪案件中男性犯罪嫌疑人共计410人,远高于女性,是女性人数的2.19倍。2017年以来男女比分别为1.75、3.35、2.54。随着非法集资案件的增多,单位犯罪也越来越多,2019年受理的单位犯罪有20件,同比增长150%。

  在年龄方面,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0-50岁之间,其中 31-40岁的人数最多,占比33%,21-30岁以及41-50岁的人数基本相当,占比均在24%左右,20岁以下以及60岁以上的人数极少,共计占比5.5%。

  在政治面貌方面,2019年党员犯罪人数激增到7人(前两年均无),其中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受贿罪。

  在文化程度方面,相比其他犯罪,金融犯罪案件中的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较高,高中以上学历占了大多数,也不乏大学本科甚至研究生学历的。总体来说学历水平也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2019年研究生学历有2人,本科学历33人,专科学历88人,专科学历人数占比显著提高,达到27.1%,是去年的2倍多。

 

 

 

  (三)从判决的结果上来看,金融犯罪总体量刑呈现越来越重的趋势。2019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比10.7%,比去年同期占比增加3.4个百分点,其中最高刑期达到了有期徒刑二十年,系一起金额高达30多亿元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59.6%,比去年同期占比减少10个百分点,其中不满一年(含拘役)的占比18.5%,比去年同期占比减少近20个百分点。

  近三年平均缓刑适用率为33.1%,适用缓刑的罪名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其中2018年缓刑适用率最高,达到45.7%。

2017-2019金融犯罪案件缓刑适用率表

 

2019

2018

2017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9.6%

46.8%

18.5%

金融诈骗罪

11.4%

43.2%

18.8%

合计

32.6%

45.7%

18.6%

  (四)从认罪认罚的适用情况来看,适用率总体较低,2019年认罪认罚适用率仅为56.7%,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适用率为57.9%,金融诈骗罪的适用率为52.1%。几个主要罪名的认罪认罚适用率如下:

 

 

 

  二、金融犯罪案件特点分析

  (一)非法集资犯罪居多,大要案频发

  从案件受理情况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这类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在2019年呈现了爆发式增长,这与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以及人民群众投资理财观念的转变有着很大关系。伴随着传统理财方式的衰落,P2P、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逐渐兴起,不法分子乘虚而入,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虚假宣传金融产品,以所谓的低风险高收益吸引了一大批投资人,结果频频爆雷。仅崇川区院2019年办理的涉互联网非法集资类案件就占此类案件的30%左右,在件数和人数上同比分别上升77.78%、51.06%,涉及网贷平台18个,同比上升260%。此类案件由于传播快、范围大,大要案频发,涉案金额达到上亿元的已经十分普遍,屡破新高。如2018年办理的宜诚汉德系列案件涉案金额25.91亿元,2019年办理的信崇资产案件涉案金额33.45亿元,给投资人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多次引发集体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行为更为隐蔽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为掩盖其真实目的,最大程度地迷惑投资人,其犯罪手法不断翻陈出新,极为隐蔽。近几年,犯罪分子不再用投资生产、扩大经营规模等名义,转而以股权交易、养老服务、文化艺术品交易等更具迷惑性的名义来非法募集资金。在犯罪手法上,犯罪分子以“购物返现”“区块链”“金融理财”等新形式,借P2P、网贷、众筹、虚拟币之名,掩盖其犯罪本质,迷惑投资人,疯狂敛财。实践中,诸多网络借贷平台变异为资金池,为自融型非法集资提供土壤,增强了金融监管难度。在行为方式上,非法集资犯罪多为公司化运作,以公司名义实施,一般都有较为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依法获得营业执照,公司部门齐全,人员各司其职,以正规化的公司外壳为掩护,极具迷惑性。部分犯罪团伙还呈现集团化运作趋势,对外宣传公司规模强大,实力雄厚,分别以总公司或分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协议,其他关联公司作为担保方,总公司掌管财权、人权、物权等。部分公司还开发专门APP,将门店投资逐步转移到线上经营,并引入第三方支付,实现资金快速流通,大大增加查处难度。在宣传方式上,对比传统的宣讲会、发放传单等方式,现在的宣传方式更加隐蔽且有效率,通过盲打电话、投放宣传广告、微信公众号推送等不易被监管部门发现的方式实现信息迅速传播。部分案件中嫌疑人宣称与政府合作进行虚假宣传,假借政府项目,利用投资人对政府的信任非法集资,极大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犯罪群体年轻化、精英化

  金融犯罪案件中嫌疑人年龄普遍较轻,80后、90后占了大多数,文化水平也普遍较高,专科以上学历的占了30%以上,甚至不乏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这与80后、90后普遍受教育程度较高以及金融犯罪对嫌疑人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都有一定关系。特别是在公司化运作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对行为人的文化程度以及专业水平要求更高,不少犯罪嫌疑人具有在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工作的经历,有的涉案人员还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具有基础的金融从业知识。比如办理的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总公司具有基金方面资质,大多数员工经过培训,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证。

  (四)总体量刑较轻,缓刑适用比例较高

  因近年来大要案频发,金融犯罪案件量刑呈现加重趋势,但与其他犯罪相比,其总体量刑还是较轻的,特别是缓刑适用比例较高,平均达到了30%以上。适用缓刑的罪名中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嫌疑人大部分是普通业务员,虽然涉案金额较大,但在犯罪集团中层级较低,不起决定性作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不大,所以一般判处的刑期虽长,但缓刑适用的也较多,不乏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中嫌疑人的行为大多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故本身判刑较轻,缓刑适用率也较高,近两年能达到70%左右。

  (五)追赃挽损难度大,三个效果难统一

  随着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多,追赃挽损是各地都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一方面,此类案件一般案情较为复杂,跨区域特征明显,多为全国性案件,总部在本地区的少之又少,而异地协作机制又不健全,导致后台数据无法调取,资金本身也被多次转移,甚至有些资金还流向了境外,资金流向确实难以查清。另一方面,此类案件案发多因资金链断裂引起,大多数全国性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总部会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本地区募集的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地区的本息,再加上资金转移挥霍以及前期高额利率和提成等运营成本,导致可供执行财产远低于被害人损失,实际退赔比例都极低。如在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5.8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退赃比例不足10%,而该区2019年仅成功追赃挽损7件次,挽回经济损失3889万余元,追赃挽损率仅为3%。在追赃挽损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此类案件诉讼周期又长,投资人损失巨大,社会矛盾十分突出,频频引发集体访,甚至出现信访人围堵检察机关大门的情况,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证据效果难以有机统一。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范,构建立体化监督管理机制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我国才刚刚开始起步,法律规范难免出现滞后,形成监管空白。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我们应当及时梳理法律规范的不适应之处,对其进行系统化的修订或新增立法,以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震慑作用。同时,在可能涉及的具体领域随之建立起相应的行业规范以及操作细则等,明确监管职责、原则、方式等,为构建风险防控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在具体操作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司法机关不可能单打独斗,必须要与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通力合作,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才能建立起立体化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构建常态化的沟通交流机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通报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邀请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参加,强化双方之间的沟通交流,及时把握本地区金融风险态势。通过检察建议或白皮书的形式及时通报案件情况,积极提出对策建议,有效服务金融监管。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和共享,建立预警机制。投资者频频踩雷固然有其自身风险意识淡薄的原因,但也与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健全有很大关系。投资者与犯罪集团在所掌握的信息方面是完全不对等的,在花样繁多,专业性极强的各种项目面前,投资者往往无法客观理性判断,极易上当受骗。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作为掌握了较多信息的一方,应当主动诚信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金融风险提示名单,为民众理性投资、及时挽损提供参考。三是构建多部门联动监督机制。以严审批、强监管、重惩处为原则,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各有关部门应联动起来,事前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审核工商登记,避免资质不全者进入市场;事中强化监管职责,时刻关注经营内容,对出现纳税异常、资金流向异常等情况即时通报;事后对已经出现问题的公司项目等及时关停止损,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二)坚持打挽并重,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矛盾突出,必须及时转变办案思维,将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一是要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不同的犯罪主体区别对待,重点打击金融犯罪的组织者、决策者等骨干核心成员,对于仅听从上级安排,不起决定性作用的一般工作人员可以适当从宽。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刑事手段,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作出不起诉决定、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等,鼓励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主动退赃退赔,弥补投资人损失。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异地协作机制。非法集资类案件在全国都呈高发态势,大多设立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非法募集资金。最高检虽然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规定了证据交换共享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分公司所在地的侦查机关因权限等原因,常常无法调取到总公司的相关数据,导致资金流向等无法及时查清。为进一步加大异地协作力度,特别是跨省协作,建议以文件形式规范异地协作流程、要求和协作内容,避免沟通不畅和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率。在侦查机关沟通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主动担当,与当地检察机关积极联系,争取共同解决问题。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财产处置机制。对涉案财产要加强监督,统一处置、依法分配。为最大程度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可以进一步细化不同资产的处置方式和时间要求,完善及时变现制度。特别是对于易贬值、灭失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或者市场波动价格较大的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及时处理。对于有条件继续生产经营的项目,可以进一步探索资产盘活制度,努力实现追缴涉案财物价值最大化。

  (三)成立专业化团队,提高金融案件办案水平

  当前金融犯罪案件犯罪手段五花八门,涉案领域专业性极强,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还要有专业的金融知识,这对检察机关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为此,检察机关应当立足“专案专办、术业专攻”,积极构建专业化的办案团队,切实提高办案质效。在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可以根据本地区案件情况,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固定的办案组织,集中办理该类案件,便于统一把握案件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和审查重点等。充分发挥金融网络犯罪研究基地的作用,开展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对证券、票据、结算、担保、基金等领域的学习,会同法院、公安、行政主管、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常态化的联合培训机制,强化专业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实现金融犯罪检察专业化、精细化。充分利用金融犯罪案件专家库,通过座谈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疑难问题研究,发现金融案件新特点,探索金融办案新路径,切实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深化法治宣传,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减少金融犯罪案件,除了要靠有关部门的监管打击,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一个理性的金融消费文化,通过宣传引导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和风险理念,减少盲目投资。一方面要不断强化典型案例释法说理。通过新闻媒介、两微一端定期发布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法律规范等,就常见犯罪手法、金融法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作出说明,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达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另一方面要不断改进创新宣传方式。除了传统的进街道进社区进行法律巡讲活动外,还可以与检察开放日活动相结合,邀请百姓特别是中老年人走进检察机关,参观金融网络犯罪研究基地,进一步加深其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在宣传方式上,除了宣传画册、宣传展板,还可以通过微电影、微动漫等更加有趣的方式,将金融犯罪手段一一揭露,提高人民群众的辨别能力和水平,引导其摒弃投机心理,理性投资,合法维权。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畅通咨询投诉举报渠道,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众咨询耐心解答,对投诉举报立即受理并及时反馈,形成依法投资、人人监督的良好社会风气。

  编辑: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