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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类案件调研报告
2020-11-17 14:34:00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一、安全生产类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7年至2019年,南通市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安全生产类犯罪案件102件137人,其中2017年受理29件34人,2018年受理27件33人,2019年受理46人70人。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是罪名较为集中。案件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其中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主,共85件,占比83.33%;其次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共16件,占比15.69%;危险物品肇事罪仅有1件。

  二是均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13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34名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另有3名犯罪嫌疑人因取保候审到期而解除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时为无强制措施状态。

  三是退查率和延长率呈双高趋势。近三年来,安全生产类犯罪案件退查率为36.2%,延长率为46.67%,而同期南通市各类案件总退查率为20.1%,延长率为27.84%,远低于安全生产类犯罪案件。

  四是刑罚以轻缓刑为主。137名嫌疑人中,12人未审结,剩余的125名嫌疑人中,审结处理情况为退查未重报的有13人,移送单位撤回的有2人,剩余的110名嫌疑人中,不起诉处理9人,起诉至法院101人,已判决99人,其中仅有5人被判处实刑,其余均为缓刑。不起诉及判处缓刑人数占比高达76%。

  

  五是案发领域较为集中。经统计,安全生产类案件案发的领域较为集中,涉及建筑施工领域的有68件,涉及工厂生产领域的有30件,另外4件涉及农业收割、电网等领域。而建筑施工领域多为高空作业发生事故及重型机械车辆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

  六是一般事故占大多数。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经统计,近三年来受理的102件案件,除去1件案件中侦查机关仍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外,剩余的101件案件中有98件为一般事故,有3件为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中绝大部分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发生数量大、发生面广。

  二、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原因

  (一)安全制度名存实亡,现场防护有欠缺。一是安全员形同虚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有些单位的安全员职位形同虚设。如李某某、施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文书材料中写明顾某为项目的安全员,但据其本人反映,不知自己在该项目中的任职,安全工作和现场管理实为李某某一人担任。二是现场缺乏防护措施,工厂设备未安装机械设备防护装置、施工工地未搭建防护网等,如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因未安装防护栏而使工作人员掉入淬火池内死亡。三是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进行封闭。一些重型机器施工过程中要求封闭现场,施工半径内无人站立,否则容易发生事故。如陆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陆某某在驾驶桥梁检测车进行桥梁检测时,未对现场进行封闭,且无相关警示标示,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后,压死一名在旁观看的路人。

  (二)开展生产缺乏相关资格。一是公司本身缺乏相关资质,便通过借用并支付管理费用的方式以其他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如袁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袁某不具备屋面维修工程施工相关资质,便借用骏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用于参与屋面维修工程的施工招标。二是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但部分电工、切割、特种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通过师徒、自学等模式习得技艺后即上岗操作,缺乏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埋下了安全隐患。如顾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无电工证的人员在未戴绝缘手套的情况下直接从事接电线工作,后触电身亡。李某某、范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工人进行氧气焊工作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失火,造成一百余万元的损失,讯问时称自己“这么多年来都是凭经验进行作业的”,没有特种作业资格,不知道应该采取防范措施。

  (三)岗前培训不到位,工作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一是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员工操作无章可循,盲目蛮干。如王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员工上岗前也未组织专门业务培训,被害人发现机床出现异常后处置不当,慌乱中未关闭机床电源而是走向高速旋转的弯曲杠铃轴胚料,致其被击中后死亡。二是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致使员工遇到紧急情况时缺乏救援能力,甚至出现意外升级的情况。如朱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一名检修员在反应釜内因氮气中毒失去意识,另一名检修员在不了解昏迷原因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盲目进入反应釜内进行施救,进入釜内后因氮气中毒窒息而死亡,最后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

  (四)为节约成本使用“野路子”。实践中,一些小型企业或施工队会为了节约成本而使用不成熟的工艺进行生产工作。如张某某、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张某某为缩短工作时间,减少废水排放,邀请有专业背景的黄某某对工业原料配比进行改进,在投入生产时由于工艺不成熟,发生爆炸事故致一人死亡。罗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中,罗某某为了节省塔吊租赁需要花费的七八万元钱,使用不符合安全规程的自制简易提升装置,后装置失灵致一人坠楼死亡。

  (五)因生产活动较“生活化”而忽视安全责任。在实践中,有一些生产活动因较为常见和生活化,而使得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容易疏忽大意,落实主体安全责任不力。如陈某其重大责任事故案中,陈某驾驶收割机进行稻田收割时,被害人在车辆后方进行人工收割,陈某忽略了收割时工作范围也应清场,使得被害人被压身亡。朱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朱某某对卸载货物这个工作没有上升到服务承包的高度来认识,而是随意叫工人来卸载,缺乏事前教育和现场安全管理,出现叉车司机将一部分货物运走后,剩余货物重心不稳将一名工人压迫身亡的事故。

  三、工作建议

  (一)强化企业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领域,尤其是建筑领域的从业人员多以农民工为主体,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不高,且流动性较强,针对这样的特点,更要认真落实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可邀请安监局、检察院等部门进行警示教育,以发生过的典型案例作为反面教材为其敲响警钟,增强威慑力。

  (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到岗履职,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同时促进企业定期开展实操演练和模拟推演,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在社会综合治理、行业治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编辑:孙晓